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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读保障性住房政策 看看你够申请条件吗

来源:青岛12345 作者: 2017-08-30 13:54:34 字号:A- A+

官方解读保障性住房政策 看看你够申请条件吗

保障性住房的发展是一项关乎民生的大事,解决好居民住宅问题或改善居住条件,关系到市民的日常生活。针对市民所关注的热点,市政务热线对保障性住房的问题进行了以下梳理总结,供各位市民参考。

一、青岛市住房保障新增申请家庭如何保障?

答:新增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于青岛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公开销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新增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可按规定购买。

二、青岛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1)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b.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936元(含);

c.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d.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a.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380元(含);

b.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2)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市区住房保障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应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1年以上;

②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③在青岛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④在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城阳区、黄岛区和高新区等区域房源数量较多,但需求数量较少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申请条件适当放宽为:应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具有本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3)新就业职工申请市区住房保障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市区常住户口、首次参加工作不满5年;

②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③在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三、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程序是怎样的?

答:(1)市区户籍家庭申请审核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屋、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初审资料转至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向申请人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市区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审核程序: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应结合可配租房源情况,按项目进行申请。

申请人原则上通过所在单位向其单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资格登记,并结合房源情况组织实施配租工作。

四、目前青岛市租赁补贴的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2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810元(含)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8元;其他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6元。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统筹辖区内商品住宅市场租金水平和被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市区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可按以下公式计算补贴领取金额:(保障面积标准-自有住房面积)*租赁补贴标准=领取租赁补贴金额。以3人家庭为例,若为低保家庭且无自有住房,则领取租赁补贴金额应为:45平方米*20元=900元;若为非低保家庭收入低于810元(含)且无自有住房,则领取租赁补贴金额应为45平方米*18元=810元;若家庭收入高于810元低于1380元(含),且无自有住房,则领取租赁补贴金额应为45平方米*16元=720元,如有自有住房,其建筑面积30平方米,则领取租赁补贴金额应为(45平方米-30平方米)*16元=240元(以上两类如有自有住房,计算方法与此类同)。

五、青岛市保障性住房并轨前已获得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资格、且未购买的家庭如何保障?

答:对持有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凭证、且未购买的家庭,可在准予登记凭证有效期内申购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在准予登记凭证有效期截止日前,可按原规定的申请标准等其他要求申请年度复核,复核通过后仍核发原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凭证。准予登记凭证在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房源全部公开销售后失效。届时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六、青岛市住房保障并轨后的租金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按照低于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标准并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以下差别化租金标准:

(1)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810元/月的家庭(含810元/月),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

(2)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边缘标准810元/月、低于上年度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含1380元/月)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

(3)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即1762元/月(含1762元/月)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

(4)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即1762元/月、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36元/月(含2936元/月)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项目租金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承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其余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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