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是我市近年来一直在推进的一项民生工程,节能改造后的老楼冬季平均都能提高3-5℃,受到居民的广泛欢迎。昨日,市城乡建设委下发通知,由多部门联合起草的《关于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保暖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节能保暖工程项目应同时符合四个条件:节能改造对象为可安全使用且未列入拆迁计划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且已落实资金;楼栋原有或结合改造换窗后节能门窗达标率占三分之二以上;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区节能保暖工程管理部门受理。
在项目申报受理程序上也更加明确。根据《征求意见稿》,拟进行改造的业委会(居委会)会同有意承担项目的企业投资主体制定项目实施预案并向业主公示,开展居民宣传动员、原始资料收集、居民意愿及建筑物情况调查等工作;经调查符合要求的项目,项目所属地业委会(居委会)代表业主与企业投资主体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作为该项目的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属地街道办事处提交项目申报书,街道办事处进行项目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书,连同项目申报书一并提报区节能保暖工程管理部门;各区节能保暖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和项目申报情况,从申报项目中选择本年度拟实施项目,发放项目受理通知书;节能保暖工程项目经受理后,项目所属地业委会(居委会)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委托合同。对于进行供热计量改造的,应由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所属区域的供热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
此次 《征求意见稿》是对2015年印发实施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一些细节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规划和消防的部分的要求也更加规范。”市城乡建设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涉及外立面颜色、材质等规划事项,项目实施单位应到项目所在区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消防报审手续。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实施单位应申请并通过规划、消防专项验收。
为保障居民利益,《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居民验收的环节,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邀请委托单位及业主代表参加。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鼓励各区政府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我市节能保暖工程加快实施。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傅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