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记者8月31日从市总工会获悉,市总工会转发省总工会《关于修订基层工会有关经费支出标准的通知》,实行法定节日职工福利和生日福利新标准。
《通知》指出,基层工会组织在法定节日可以发放中国传统节日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每位会员每年总额不得超过1600元。不得发放现金,不得发放中央和本省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此外,基层工会组织使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慰问,可给予会员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每人金额不超过300元。
据悉,2015年1月26日,山东省总工会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每年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同时可给予生日蛋糕或蛋糕领取券200元。此次调整后,职工节日福利费由1000元提高到1600元,每年蛋糕券(或蛋糕)从200元提高到300元,分别上涨600元和100元。(记者 张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