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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示法规修正案 欠费停水要提前通知用户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2017-09-14 10:54:47 字号:A- A+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市法制办将《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12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9月27日前反馈,有关意见采纳情况将通过政府法制网公开反馈。

根据修改意见,《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中,原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居民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三十日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对其限时供水。单位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十五日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水。供水企业限时供水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五日报市供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限时供水或者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五日通知用户。用户交纳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企业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对其供水。”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中相关条款修改后,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应当依据办学能力和生源规模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备案内容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问题的,书面告知民办学校整改。民办学校不得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提供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或者要求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发布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民办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备案的,由审批机关责令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给予警告,可处一万元罚款。

本次草案征求意见稿共涉及12件地方性法规,包括: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9月27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163.com)或者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7号,邮编:266071,邮箱:qdssgb@163.com)。 (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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