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施行。新《办法》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规定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信息,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
青岛市电梯存量已达4万余部,并以每年15%左右的速度增长,老旧电梯数量的增加,使电梯安全问题成为关注热点。14日,市政府解读了《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原《办法》的基础上,明确了电梯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细化了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强化了监管责任。
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为避免处置电梯安全事件时出现推诿扯皮现象,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同时明确质监、建设、房管、通信管理等部门监管责任。
《办法》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各经济功能区根据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电梯安全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电梯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青岛市以前对外地来青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本次修订取消登记备案,《办法》规定外地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应当将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及时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住宅电梯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达不成一致的,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确定电梯更新、改造方案,以及使用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有关程序。
《新办法》规定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信息,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修理人员应当及时抵达并实施现场救援,对各区(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抵达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城市建成区的,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区域不超过1小时。(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台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