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何先生在即墨区204国道旁某加油站给汽车加油,结果发现加油站的加油枪计量不准确,后何先生投诉到即墨区潮海市场监管所。经执法人员调查,目前该加油站因涉嫌使用超期未检加油机及破坏铅封被立案查处,并被处罚2000元,同时执法人员责令该加油站给予何先生三倍赔偿。
“我要求加满油,平时50升就能加满,而这个加油站的油表却显示加了58.63升石油,我认为这里面有猫腻。”近日,市民何先生到即墨区潮海市场监管所投诉,他在即墨区204国道旁某加油站加油时,因为怀疑该加油站使用的4号加油机8号枪计量不准确,就和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随后何先生投诉到了即墨区潮海市场监管所。在接到投诉后,潮海市场监管所所长赵同域立即带领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处理过程中发现加油站使用的4号加油机8号枪铅封被破坏,而且这个加油站所使用的加油机检定有效期至2017年8月16日,属于超期未检。
随后,执法人员又会同即墨区计量测试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加油机进行了检定。经检定,该加油站的4号加油机8号加油枪示值误为0.43%,已超出最大允许误差0.025%,检定结论不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按照消费者的诉求,我们责令加油站给予其三倍的赔偿,该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赵同域表示。据悉,按照加油站因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机器铅(封)印,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烟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烟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之规定,涉嫌使用超期未检加油机及破坏铅封处罚2000元。据悉,截至到10月份,潮海市场监管所共受理消费投诉1600余件,办结率100%,群众满意率95%以上,未引起一起效能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