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持续增长、类型不断增多。青岛中院梳理了全市法院2017年审理的十几万件案件,从中选取了具有典型性的刑事、民事、商事审判、执行案例共20件,这些案例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布这些案例,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公众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
1.李某某、胡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案
被告人李某某预谋抢劫后,联系被告人胡某某共同作案。2015年1月6日8时许,李某某、胡某某将被害人高某某骗到李某某在胶州市某村东经营的苗圃内,抢走高某某装有银行卡、现金的挎包及所驾车辆(价值3.3万元),并从高某某处逼问出银行卡密码,而后通过银行ATM机取现共计47500元。次日下午,李某某、胡某某恐罪行败露,遂在大棚蓄水池内采取用胶带捂嘴、绳子勒颈等方式将高某某杀害并抛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恐罪行败露,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二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中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应予严惩;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
2.崔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案
2016年,被告人崔某某分别向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贩卖冰毒,共计三次,25.8克。公安民警从崔某某的住处及手包内共搜出疑似冰毒净重68.58克,以上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崔某某贩卖毒品三次,共计94.38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决:被告人崔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3.吴某故意伤害案
2014年3月13日16时许,莱西市某村党支部书记吴某组织人员清理本村环境卫生时遇张某无理阻挠,致清理工作无法进行。吴某、胡某与张某发生争执,张某持铁锨拍击胡某头部致其倒地,接着又持铁锨将吴某头部砍伤。在张某再次持锨欲砍击吴某时,吴某将张某抱腰摔倒,并在其面部、肩部打了两巴掌。案发5天后,张某出现脑干栓塞症状。经法医鉴定,吴某头部之伤属轻微伤;张某腰椎损伤属轻伤一级,其脑梗塞非本次外伤直接所致,头部轻微外伤、情绪激动等因素对脑梗塞的发生有诱发作用。案发3个月后,张某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无理阻挠正常村务,产生争执后持铁锨拍击胡某头部致胡倒地,后又持铁锨将吴某头部砍伤。此时,张某持械实施暴力的行为已严重威胁到吴某等人的人身安全。吴某在张某再次持锨行凶时,将其抱腰摔倒并打两巴掌的行为,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合理制止,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判决认定吴某无罪。
4.金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案
2007年以来,被告人金某某在担任青岛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管理该公司通过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为日本某株式会社生产出口袜子订单的职务便利,将账下佣金2989707.38元非法占为己有。金某某在因本案羁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检举了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线索。2017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
经初步查明,在青岛某针棉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财务账目中发现了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均系假发票,票额合计120余万元。但该工贸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均在国外,该案现正在侦查中,暂没有抓获犯罪嫌疑人。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某在因本案被羁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犯罪,公安机关已对金某某检举的犯罪线索立案侦查,虽没有抓获犯罪嫌疑人,但查明确有犯罪事实发生,查证属实,其行为构成立功,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院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5.王某忠、王某海犯职务侵占罪案
2007年,王某忠、王某海担任青岛市崂山区某村书记、村主任期间,国家征收该村集体部分土地。用地单位与村委以合同方式确定对所征土地上的附着物,按征地面积补偿人民币250万元。因该补偿款没有具体农户作为补偿对象,二被告人预谋将上述款项用于王某海等人换届选举。后被告人王某忠指使他人将涉案资金转移用于王某海等人换届选举,并指使财务平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忠、王某海利用担任集体组织相关职务之便,将本集体组织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被告人自首和退赔赃款的情况,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忠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6.曹某犯强奸罪案
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曹某与被害人杨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后谈恋爱。期间,杨某某明确告知曹某自己2002年出生,系初中一年级学生。曹某仍多次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前,明确知道被害人出生于2002年且系初中一年级学生。我国系九年义务教育,初一学生的适学年龄为12至13岁,被告人曹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已经成年,故其应当知道被害人不满14岁,而仍与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曹某与被害人的恋爱关系不能作为免罪事由。判决:被告人曹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7.罪犯李某某减刑案
罪犯李某某因犯受贿罪于201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446751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刑期三年四个月后,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七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犯名下原有两套住房,在执行机关报请前,仅退赔5万元赃款,但开庭审理期间,经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其家属代为退赔赃款396751元,足额履行了财产刑,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减刑七个月。
8.洪某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某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洪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某支行申请开立借记卡,同时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双方签订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约定,电子银行判别客户身份真实性和交易有效性的依据是相应身份认证要素,凡通过相应身份认证要素实现的交易,导致的后果由客户承担。2014年12月6日21时许至8日,涉案借记卡连续发生多笔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的业务,金额共计3万元。洪某某认为上述3万元款项系被盗刷,于12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洪某某向银行提交《快捷支付否认函》,银行表示款项已经付出。洪某某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某借记卡中的存款系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根据第三方支付交易的特点,银行作为银行卡账户的管理人,已履行了判别持卡人身份真实性和交易有效性的义务,持卡人在银行预留手机号收到的“动态验证码”等身份认证信息应由持卡人妥善保管并使用。本案款项支付时,洪某某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频繁向同一个号码发送短信(洪某某手机上未显示发送情况),洪某某手机可能被病毒感染,致使该“动态验证码”等身份认证信息被盗取。对于洪某某存款发生的损失,银行没有过错。因此判决驳回洪某某的诉讼请求。
9.苏某、董某诉赵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赵某等三人原为青岛某公司股东。公司成立于2002年。2009年,赵某入籍加拿大。2012年赵某等三人与苏某、董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股权份额、价款、公司资产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协议约定后,苏某支付了部分款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苏某,且在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公司处置了股权转让协议上载明的公司资产,但一直未办理股权登记变更手续。赵某等三人提出要求苏某、董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苏某、董某则主张,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不知赵某国籍已变更,构成重大误解。苏某、董某因此起诉要求撤销已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青岛某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均为中国国籍居民,资金来源于国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公司的企业性质。苏某、董某认为签订协议时赵某隐瞒国籍,构成重大误解,但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某的加拿大国籍身份会导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重大变化。法院对苏某、董某关于签订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0.江苏某研磨公司诉李某及第三人青岛某商贸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青岛某商贸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2日,注册资金50万元,工商登记显示李某为股东之一,持股比例为80%,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8月10日,江苏某研磨公司起诉青岛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确认,青岛某商贸公司应付江苏某研磨公司货款723953.4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5780元。江苏某研磨公司申请执行后,未发现商贸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现江苏某研磨公司以股东瑕疵出资为由,起诉要求商贸公司的股东李某在瑕疵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李某称其只是公司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应为案外人阳某,是阳某的出资存在瑕疵,应由阳某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是青岛某商贸公司工商登记显示的股东,债权人江苏某研磨公司基于对工商登记的信赖,要求李某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支持了江苏某研磨公司的诉讼请求。
11.青岛某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执行移送破产清算案
青岛某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14年1月陷入经营困境。随后大批诉讼案件涌入法院,并相继进入执行程序。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83起,标的总额达2900余万元,同时欠国家税款285万元。该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执行程序中难以平衡原企业职工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2016年12月1日,城阳区法院根据青岛某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青岛某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经过2个半月的审理,2017年2月15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财产管理、变价、分配方案得以高票通过。3月6日法院裁定确认财产分配方案。目前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实现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本金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达到22.9%。
12.韩某某诉青岛青龙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等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
2015年11月29日,韩某某驾驶小客车(车内载其母刘某某)从青银高速青岛东入口进入高速公路,驶入青龙高速公路后,车辆失控撞击护栏,致其母刘某某从车内甩出受伤后死亡,车辆及路政设施毁坏。当日,青龙高速公司因气候恶劣封闭了其管理的高速公路出入口,车辆不能从入口进入,但从其他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依然能够进入青龙高速公路。韩某某起诉要求青岛青龙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路管理部门在收费情况下,机动车进入收费公路后,道路管理者和车辆驾驶人形成合同关系,道路管理者有义务保证道路的畅通和安全,未尽这种义务就构成违约,车辆驾驶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向道路管理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青岛青龙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管理人,有保证道路畅通和安全的义务,在气候恶劣的情况下只封闭管辖路段出入口,对于已经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没有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综合本案事实,认定青岛青龙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事故30%的赔偿责任。
13.江苏某建筑公司与青岛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某建筑公司与青岛某置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包该置业公司发包的某住宅工程。建筑公司依约完成施工,并于2013年1月18日竣工验收备案,后于2013年4月向置业公司发出催告函,提出若置业公司未在2013年6月前付款或制订付款计划,则建筑公司将依法行使工程款优先权。双方于2013年5月签订工程款支付计划书,置业公司认可建筑公司对其施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2014年1月,双方结算审定置业公司尚欠工程款11429115.94元。建筑公司后起诉要求置业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并主张对应付工程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江苏某建筑公司完成施工且已竣工验收,青岛某置业公司应支付保修金以外的其他欠款。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法定期限为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六个月,涉案工程约定竣工日期为2011年6月25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13年1月18日,江苏某建筑公司起诉时已超过六个月法定期限,对其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判决:青岛某置业公司支付江苏某建筑公司工程款10879336.58元,驳回江苏某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4.热播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申请诉前禁令案
申请人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的权利人,认为被申请人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未经授权,通过其联合运营的视频平台向公众提供该电视剧的播放服务,故在诉前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上述行为。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必要担保,故依法发布禁令,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通过视频平台向公众提供播放服务。
15.孙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孙某某与王某某均是20岁出头的90后。2016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2017年5月生育一女。女方孙某某在孩子仅2个月的情况下,以性格不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男方王某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与王某某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最终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并在判决书中进行了温情说理:双方之所以产生矛盾并诉至法院,主要原因是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对在家庭生活中一些事务的处理方式、方法不尽相同,且可能存在一些不同认识甚至误解,并为此影响了夫妻感情。孙某某的一些习惯导致婚姻矛盾,但是这些不良习惯并非无法改变。双方现在正处于婚姻的磨合期,亦处于从“为人子女”向“为人父母”转化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矛盾与问题,双方应正确面对这些问题,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将彼此融合到新的家庭生活中。双方婚生女未满1周岁,系二人爱情的结晶。双方均应倍加珍爱,共同将女儿抚养成人。父母的离婚定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势必对其生活和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16.青岛某开发投资公司与青岛某家居建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原告青岛某开发投资公司与被告青岛某家居建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青仲裁字(2016)第51号裁决书,裁决被告青岛某家居建材公司向原告青岛某开发投资公司支付966万余元并腾交涉案房屋。因被告未履行该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青岛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青岛中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青岛某家居建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要求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上一年度的财产状况。在规定的期限内,该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法官遂到现场张贴公告,限令被执行人公司及涉案32套网点内各用户撤离所占房产,但被执行人及有关用户均拒绝撤离。在上述执行措施均未果的情况下,青岛中院决定对涉案网点房采取停电措施,并向辖区电力公司、物业公司送达了停电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及网点内各用户下达了停电通知,并载明了具体停电时间。在此压力下,网点内各用户或撤离,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17.马来西亚某控股公司与青岛某酿造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
原告马来西亚某控股公司与被告青岛某酿造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经青岛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青岛某酿造公司偿还马来西亚某控股公司股权转让款900万元。因被告未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青岛中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青岛某酿造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及股权,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如实申报了财产,且法院对其查封的财产已经足额,所以未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多次调解,法院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分期偿还了950万元,执行和解协议得以全部履行,本案顺利执结。
18.青岛某公司与城阳某购物中心、青岛某工艺品公司、青岛某钟表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案
原告青岛某公司与被告城阳某购物中心、青岛某工艺品公司、青岛某钟表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民终2160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青岛中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城阳某购物中心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被执行人青岛某工艺品公司、青岛某钟表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金4万元。收到通知后,城阳某购物中心态度积极,表示已按照要求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青岛某工艺品公司、青岛某钟表公司因与申请执行人存在长期竞争关系和多个纠纷,则对履行义务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执行法官及时约谈青岛某工艺品公司、青岛某钟表公司负责人,向其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告知法院将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甚至罚款、拘留。青岛某工艺品公司、青岛某钟表公司态度发生明显转变,主动向法院缴纳了案款,本案顺利执结。
19、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青岛某海洋生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网络拍卖执行案
2012年,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青岛某海洋生态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海洋生态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1300万元,并以其名下持有的某海域使用权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海洋生态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还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青岛某海洋生态有限公司向银行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1322万余元,银行对被告公司名下的海域使用权拍卖所得款优先受偿。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海洋生态有限公司除了抵押的海域使用权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决定对其抵押的海域使用权进行司法网络拍卖。拍卖过程中,共有五个竞买人报名,竞价过程激烈,经过275次竞价,并延时两小时,拍卖底价1200万元的标的物,最终以3583万元成交,溢价率接近200%。拍卖所得案款除了偿还债务,被执行人还获得了2000余万元拍卖款。申请人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表示非常满意。
20、青岛保税区某物流公司与青岛某实业公司、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2010年,某银行与青岛某实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银行足额发放了借款。2013年3月5日,银行将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某资产管理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青岛保税区某物流公司。青岛保税区某物流公司起诉要求青岛某实业公司、李某某还款。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被告青岛某实业公司、李某某欠原告青岛保税区某物流公司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因被告未按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青岛某小区的181套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拍卖公告张贴后,有案外人以已购买上述房产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致使案件无法继续执行。经查,法院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查封后,被执行人对其中部分房产仍继续出售或出租。2017年9月14日,青岛中院以擅自出售、出租法院查封的财产为由,对被执行人青岛某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实施司法拘留,并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侦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晓鹏 通讯员 李丰波 时满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