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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258万 合法认定非常关键

2018-05-08 15:31 作者:孙源熙 来源: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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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职工因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给予医疗保障、经济补偿以及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1995年,我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适应本地区实际的地方性规章 《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在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和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监管等方面都进行了详尽系统的规定。2004年,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更是促进了我市工伤保险制度的长足进步和发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全国立法形式确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并进一步明确了工伤保险各方的权责义务。2016年,我市作为国家、省工伤预防试点城市,正式启动了工伤预防工作,这标志着我市工伤保险工作进入到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发展新阶段。2017年1-12月,全市共有1.24万人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21亿元。

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及费率下调

目前我市的工伤保险覆盖人群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到企、事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再到建筑业灵活就业人员,几乎涵盖了全部的劳动者。截至2017年12月底,我市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已经达到了258万人,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参保人数的4.3倍。

关于工伤保险缴费,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实行浮动费率。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再次下调了各行业工伤风险对应为一类至八类的基准费率,降幅近50%。一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0.2%、0.35%、0.45%、0.55%、0.65%、0.8%、0.95%;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由原1.5‰调整为1‰,全市工伤保险平均基准费率降为0.31%。在此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发生和工伤保险费支付等因素,核定完成了本年度用人单位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实行费率浮动后,全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降至0.29%,比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76%低0.47%,仅为全省平均缴费费率的38%。预计2018年将为企业减负3.27亿元。有效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激励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做到预防为先,促进用人单位可持续发展。

A、工伤认定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工伤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B、工伤认定备齐这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除提交申请人和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工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必须出具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亲自书写的代理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以上材料除证人证言外,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申请人。

特别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8.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申请人。

C、工伤认定属地化办理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生产经营地在市内三区的;

2.用人单位在市内三区参加工伤保险的。

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市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申请工伤认定。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生产经营地在崂山、城阳、黄岛、即墨、保税区、胶州、平度、莱西的;

2.用人单位在崂山、城阳、黄岛、即墨、保税区、胶州、平度、莱西参加工伤保险的。到崂山、城阳、黄岛、即墨、保税区、胶州、平度、莱西当地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案例

违反操作规定发生事故一般不影响工伤认定

李某是某机械厂操作工,2016年11月13日,李某在公司铁罐生产车间内,在操作机器冲压铁罐的封盖时,因违反操作规定未佩戴手套,同时对机器操作不当,不慎被机器将右手食指割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操作机器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李某在工作中存在违反操作规定的情况,其受伤主要是因为主观过失导致的,但在工伤认定中一般是不考虑职工主观过失的,除非该过失达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实际工作中,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很多时候都是因为违章操作导致的,但并不能因此否认职工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的性质,不能成为否认职工是工伤的理由。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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