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近日,市卫计委印发《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费用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献血者本人医疗用血,累计献血量≥1000毫升的,终身可享受报销全部的医疗用血费用,并且不受其亲属用血报销的影响。
《管理办法》规定,献血者献单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量按照800毫升累计献血量,献全血按照实际献血量累计献血量。
献血者和献血者的亲属报销医疗费用的,其报销医疗用血费用的限额,按照以下标准计算:(一)献血者本人医疗用血,累计献血量≥1000毫升的,终身可享受报销全部的医疗用血费用,并且不受其亲属用血报销的影响,献血者本人医疗用血报销不扣减本人献血量;累计献血量<1000毫升的,可累计报销不超过五倍献血量的医疗用血费用。(二)献血者的亲属医疗用血,报销时以献血者实际剩余血量为准,报销不超过等量献血量的医疗用血费用。
医疗用血报销时应以医疗机构用血收费票据注明日期为用血日期,在此之前累计结余的献血量和用血之日起180日内的献血量均可用于医疗用血费用报销。
据悉,适用本办法者为在市中心血站及其固定献血点(屋)、流动采血车参加过无偿献血的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
(记者 赵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