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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2018-09-13 13:46 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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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上午,莱西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陶艳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在青岛市看守所审判庭公开宣判。莱西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陶艳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

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1999年,罪犯刘海军(曾用名刘海卫)与被告人陶艳艳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自1999年以来,刘海军纠集“两劳”释放人员、社会闲杂人员,以配车、给补偿、承诺有房、发放辛苦费、报销外出费用、统一租房和着装、对有功人员奖励等为笼络手段,逐渐发展成为以刘海军为发起、组织和领导者、以陶艳艳等人为骨干成员、其他多人参加的、组织成员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实施的赌博、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妨害公务等一系列非法活动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其中,陶艳艳积极参与了组织卖淫、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洗钱的组织内非法活动。

2017年2月16日陶艳艳在上海市黄浦区被抓获归案。刘海军等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在2010年、2011年和2013年被法院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艳艳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组织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其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其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指使他人转账、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陶艳艳作为刘海军的同居对象,参与的以上犯罪活动均系罪犯刘海军黑社会性质组织内犯罪,根据刘海军黑社会性质组织内犯罪涉及的12个罪名的30余起犯罪活动,应认定陶艳艳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对其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陶艳艳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提起公诉后,在青岛市检察院的具体指导下,莱西市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发表了相关法律意见,并被法院采纳,检法双方达成多项共识。该案的判决,有力震慑了犯罪,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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