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讯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市今下发文件,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目录内药品经专家评审、协商谈判一致后可纳入特供管理。
青岛市目录内药品纳入特供管理实行总额控制,经专家评审、协商谈判一致后可纳入特供管理的目录内药品需符合以下条件:(一)重大疾病临床治疗必需,难以用其他治疗方式替代;(二)患者负担较重,人均年治疗费用原则上需高于2万元;(三)疗效确切,明显延长中位生存期或有效改善生活质量。
目录内药品纳入特供管理的准入流程包括评审、谈判和协议签订等环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成立监督小组,对评审、谈判和协议签订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经国家、省谈判纳入目录内的药品,经评审通过纳入特供管理,价格等依照国家、省规定执行,不再组织谈判及签订管理服务协议。青岛市特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后,保留药店特供通道,按照目录内药品特供管理。与已纳入特供管理的目录内药品具有相同通用名,且价格不超过谈判价格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纳入特供管理。纳入特供管理的目录内药品费用纳入各定点医院的总额控制管理。按照定点医院医师处方在特供药店的医疗费实际发生额,根据各定点医院住院和门诊预算指标完成情况,年终统一平衡、决算。
如果出现按照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应解除或终止协议的;药品出现重大安全问题的;经第三方评估疗效不佳的;药品停止供应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应解除或终止协议等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不再纳入特供管理。(记者 封满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