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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又有10人被终生禁驾 交警提醒这两类情形难逃重罚

2018-11-28 19:03 作者:任俊峰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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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2018年第4批终生禁驾人员信息表。

青岛新闻网11月28日讯(记者 任俊峰)今天,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公布了2018年第4批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又有10人被终生禁驾。这10名驾驶员中,驾龄最长的达22年,驾龄最短的只有1年。10名驾驶员中2人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终生禁驾,另有8人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终生禁驾。

据了解,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目前全国已经实现了交管信息联网,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驾驶人被处以终生禁驾处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若被终生禁驾后仍开车上路,驾驶员一旦被查处,将按照“无证驾驶”给予罚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内的处罚。

案例一:醉酒驾驶致行人伤亡

2016年12月24日19时45分许,王志泉醉酒驾驶鲁B5G07B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城阳区仙山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赵村铁路桥洞东侧,将由北向南过路的行人65岁男子庞某某、67岁女子唐某某撞倒,致两人受伤,后庞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6年12月25日犯罪嫌疑人王志泉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

据介绍,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有三:王志泉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驾车时观察不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车超速行驶且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王志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庞某某和唐某某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王志泉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2月5日,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王志泉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男子驾车撞死人逃逸 找老乡“顶包”

2017年8月31日16时50分许,徐涛饮酒后驾驶鲁B8VV50号小型轿车沿兴阳路由东向西,行驶到西果园村委西侧路口处,与前方顺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徐涛弃车逃逸。期间,找老乡徐某顶包被民警识破。后徐涛于当晚21时许到城阳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刘某某经抢救无效于9月5日死亡。2017年9月18日犯罪嫌疑人徐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

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是,徐涛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路口处,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徐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徐涛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8年4月16日,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徐涛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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