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杨某因醉酒驾驶,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2018年11月2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至青岛市市北区银川西路与劲松三路路口时,与一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将该车撞至路口内,导致该车又与一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三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杨某弃车逃逸又返回事故现场。经检测,杨某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60mg/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mg/100ml。经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北大队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2月28日,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杨某机动车驾驶证。
2019年3月7日0时20分许,被吊销驾照的被告人杨某竟酒后再次上路。其驾驶货车行驶至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与敦化路路口时被市北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98mg/100ml。经检测,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
本案立案后,被告人杨某被电话传唤到案。杨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喝酒又开车,亲人两行泪。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酒驾;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为醉驾。无论行为人是否自认醉酒,无论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核定标准,就构成酒驾或醉驾,均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员不能存有任何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