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法院对吴某、曲某庆涉恶案件公开宣判。
青岛新闻网4月3日讯(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张清皓)4月1日,李沧法院对吴某、曲某庆涉恶案件公开宣判,以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决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王某波系青岛市李沧区某小区物业经理,自2015年起纠集李某(已判刑)等人形成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4月6日,业主张某某因停车纠纷与某小区物业发生矛盾,王某波遂对其产生报复心理,指使李某纠集人员对业主车辆及住处防盗门进行打砸,并准备了锤子、斧子、帽子、手套、口罩、手电等作案工具,并向李某提供作案经费人民币1000元。李某联系宗某圣(已判刑)让其帮忙找人砸车,宗某圣遂纠集方某乐(已判刑)及周某鹤、袁某、刘某文(均另案处理)。
2018年4月7日,李某纠集被告人吴某、徐某通(已判刑)、钟某文(已判刑)、周某鹤、袁某、方某乐、刘某文,由被告人曲某庆驾驶一辆商务车,在王某波的带领下载李某等8人至该小区,途中李某等8人戴上帽子、手套、口罩,后李某等8人持锤子、斧子、钢管、木棍等作案工具将业主停在小区内的奥迪A6轿车、丰田汉兰达越野车的玻璃、反光镜等处砸碎,并把业主住处的防盗门砸坏,后曲某庆、王某波驾车载李某等8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车辆的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1318元。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曲某庆均系被抓获归案。
李沧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曲某庆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吴某、曲某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在综合考虑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曲某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目前,王某波恶势力成员已有8人获刑,王某波本人正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