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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起 这片海域禁止游泳、潜水、垂钓、捕捞

2019-04-17 17:14 来源:鲁网青岛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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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青岛沿海岸线和船舶

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通告

为加强青岛沿海治安管理,维护沿海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沿海岸线和船舶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2019年4月18日0时至2019年4月26日24时,未经批准,禁止任何人员在崂山区石老人海水浴场至市北区青岛邮轮母港客运中心沿线海域游泳、潜水、垂钓和捕捞作业。

二、2019年4月18日0时至2019年4月26日24时,除涉及民生外,暂停沿海一线所有客运码头、站点(青岛国际邮轮港除外)的经营,以及客船、摩托艇、帆船等各类船舶的客运活动。

三、2019年4月18日0时至2019年4月26日24时,未经批准,禁止渔船出海。

四、2019年4月18日0时至2019年4月26日24时,实行船舶集中停靠(执行公务的船舶除外),由有关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及相关主管部门落实管控措施。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9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26日。

关于采取

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剧毒化学品、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禁止通行。

(一)禁止通行时间:2019年4月20日0时至2019年4月26日24时。

(二)禁止通行方式:全部禁止通行。

(三)禁止通行区域:本市行政区域。

二、危险化学品(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下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

(一)限制通行时间:2019年4月20日0时至2019年4月26日24时。

(二)限制通行方式:未经批准禁止通行。经批准通行的,每日7时至9时30分、16时30分至19时禁止通行;每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已经驶入的应当提前从就近收费站驶离,禁止在服务区或者收费站广场停留。

(三)限制通行区域:本市行政区域。

三、因保障国计民生确须通行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申领通行证方式:登陆“青岛公安网公安民生警务平台”进行网上办理。

本通告发布前已经申领通行证,且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可以持证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设置禁行、限行标志,及时疏导滞留车辆,并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实行其他临时性交通管理措施,交通参与者应当服从交警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指示行驶。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26日。

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本市原有重中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规定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关于加强

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留宿场所的安全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留宿场所,是指用于接待住宿的旅馆和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

旅馆包括旅店、宾馆、饭店、酒店、洗浴场所、旅社、招待所、疗养院、度假村等,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包括酒店式公寓、农家乐、渔家宴、民宿、日租房等。

二、留宿场所应当将其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和从事信息登记报送、安全保卫、客房服务等工作的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报送公安机关。

三、留宿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查验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通过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含人证核验设备)登记住宿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并实时报送公安机关。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登记入住人员或者承租人身份信息,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实时报送公安机关。

入住人员应当配合留宿场所工作人员进行入住登记,主动向留宿场所工作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无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或者拒绝查验的,不得提供住宿服务。

四、留宿场所应当建立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场所内人员密集部位以及配电间、电梯机房、饮用水箱、换气风道口、应急疏散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巡查,并做好记录。

五、留宿场所在本场所内发现下列人员或者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四)其他可疑的人员和物品。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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