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申请人可先通过“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进行学历确认。
青岛新闻网6月5日讯 (记者 张萍)今天,青岛新闻网记者从市人社局新闻通气会获悉,青岛市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和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政策将于6月26日启动申领,即时申报、按月发放。申报前需先进行学历确认,学历确认需通过“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即日起即可填报信息进行学历确认。申请人学历确认通过后,可通过“青岛人才网”线上办理,也可到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办理申报,经审核、社会公示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
去年6月份,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五大工程的意见》,确定实施青年英才托举工程和人才住房扩建工程。此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联合下发了《关于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补贴首次放宽至本科生,每月500元,最长领36个月
青岛今年首次将本科毕业生纳入住房补贴范围,其中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申请人自首次享受补贴月份起,可享受最长36个月的住房补贴。在紧缺专业目录发布前领取2018年度及以后住房补贴,申领人所学专业列入紧缺专业目录的,住房补贴不足部分予以补差。
对已领取补贴未满3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提高学历层次取得新学历后可按现行政策申请剩余月份的住房补贴。提高学历层次的人员,须先通过青岛人才网“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报”模块提交暂停住房补贴申请,记录已申领补贴月份。
操作性文件明确住房补贴发放范围为: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2018年及以后毕业,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硕士、博士学位认证,2016年及以后首次来青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2018年及以后毕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士学位认证,且来青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按《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56号)已申领住房补贴但未享受政策期满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领取剩余期限的住房补贴。
申请人已购买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享受过租赁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和本市引进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已发放住房补贴、已领取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的,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大学本科或研究生在读期间为就业状态或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不可申报住房补贴。
青岛新闻网记者关注到,在住房补贴申领条件中,除了申请人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以及申请人申领补贴时须具有本市户籍这两条之外,用人单位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申请人由创业实体(含个体工商户)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也被申请住房补贴。就业或创业时间,以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在青办理就业登记时的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或创办的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日期为准。
安家费博士15万元硕士10万元,夫妻同时符合条件的可分别享受
一次性安家费发放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一次性给予发放。2018年6月6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辖区内初次就业或创业,并在青岛行政辖区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均可申领。
具体申领条件有:(1)博士研究生年龄40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35周岁以下(以申报时实际年龄为准)。(2)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具有本市户籍。(3)在我市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的,须与就业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青自主创业的,须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以及个体工商户1年及以上,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申请人须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包括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初次就业或创业,以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在青办理就业登记时的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或创办的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日期为准。(4)申请人须于2018年6月6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辖区内新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并符合青岛市现行购买商品住房有关政策。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完成预告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申请人未婚的,所购商品住房须为申请人单独所有;申请人已婚的,所购商品住房须为申请人或配偶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5)安家费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对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具备安家费申领条件的,可分别享受。(6)申请人已购买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享受过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安家费。已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应退出后方可申请安家费。已享受过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或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人员,符合安家费申领条件的,可申请安家费,已申领的住房补贴在安家费中予以扣减。
值得关注的是,申请人自领取安家费之日起5年内,所购商品住房撤销、变更购房合同或除在青岛行政辖区内新购、置换改善型商品住房之外进行转让、交换的,须根据有关要求退回安家费。考虑到青年人才的实际需要,5年后再置业购房的则无需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