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要订立有效遗嘱,可以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厘清遗产范围,明确遗嘱发生作用的领域。遗嘱人应当对自己去世之后的遗产予以交代,包括遗产的范围、名称和数量。
第二步:指定继承人,明确遗产的归属。如继承人不明确,遗嘱将因无法执行而视为无效,继承人只能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第三步:列明继承份额,明确遗嘱的执行方法。在遗嘱中,遗嘱人应当指明各继承人可以继承的具体财产的名称、份额或数量。如果指定由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某项财产的,应当写明各继承人所得的具体数目或份额。
第四步:指明继承人的附加义务,设定遗嘱适用前提。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继承人设置附加义务,作为继承人继承的前提条件。
第五步:再指定继承人,防止指定继承不能实现。如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声明他的遗产由小儿子继承,若小儿子先于他死亡或放弃继承时,则由其兄继承,则该人之兄即为再指定继承人。
房产、存款、股权……这些老人留下的遗产,成为了子女们的麻烦事,特别是子女多的家庭,每个人的观点不同,纠纷就多。近年来,继承问题已经成为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很多家庭因此只能对簿公堂,寻求法律的公平。记者日前在李沧区人民法院采访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例。
案例A
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看证据
王家7名兄妹因为老母亲生前留下的股权继承问题闹到了法院,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并且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各自说法的情况下,法院只能将该笔股权当成遗产进行处理。
去年8月,王家4名姊妹作为原告,将剩余3名兄弟告上法庭。“我们的母亲2年前去世,母亲生前在某单位拥有24000股份,当时是二姐出资3500元购买,母亲去世前将股东账户卡及银行卡交给二姐保管,但我们要求这些股份作为遗产,七兄妹均分。”原告方4名姊妹说,但剩余3名兄弟却认为这个钱是四弟出资购买,应该由四弟一个人继承。因为原被告之间说法不统一,造成股权分红无法认领,请法院来判定。
“庭审中,二姐说这笔股份是她在2003年以3500元购得,但收据一直是老母亲自行保管,只是在去世前将股东账户卡及银行卡交由二姐保管,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这笔钱是二姐出资购买,所以原告4人提出了这笔股份作为母亲的遗产来处理的诉求。”负责该案件的李沧区法院法官李宁介绍,而被告方三兄弟却说,涉案股份是四弟于2003年出资3532元购买,按照当时该单位的政策“谁出资股份由谁继承”,所以他们认为,涉案股份应归四弟所有,不同意作为母亲的遗产进行处理。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被告方拿出了收款收据原件1份和书面证人证言原件7份。“虽然被告提交了收款收据,但遗憾的是,收款收据上的名字不是其母亲的名字,收据上的名字与其母亲真实姓名有一字之差,和股东账户卡及银行卡上登记的名字均不同,结合被告提交的证人证言,法院仍然无法认定这张收据是七兄妹母亲所有的缴费凭证。”李宁介绍说,4名原告也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不予认可,并且四弟持有收据,也不能证明这笔钱当时是四弟个人出资购买。
在双方没有新证据提交证明自己说法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定涉案股份的所有权人应为7人的母亲,这些股份应该作为其母亲遗产进行分割,7名子女平均分配。
案例B
多份有效遗嘱 以最后为准
李家两名姑姑将两名侄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两名侄子分别继承自祖父母的两处房产。因为本案中存在其中一名被继承人的两份内容有冲突的有效遗嘱,法院最终认定第二份遗嘱是被继承人对前一份遗嘱的更改,应按其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我们要求按照母亲在2010年立下的公证遗嘱,取得两处房屋应有的继承份额。”李家两名姐妹作为原告,将两名侄子李大和李二(均为化名)告上法庭,因李家两名兄弟均已去世,所以大哥家儿子李大和二哥家儿子李二均代位继承,并且目前涉案的两处房产,李大和李二各实际控制一套。两名姑姑为了证实自己要求的合理性,拿出了她们母亲在2010年到青岛市公证处订立的公正遗嘱,遗嘱的内容是,将涉案两处房屋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由两名女儿共同继承。
李大和李二则拿出了爷爷和奶奶在2007年通过某律师事务所订立的遗嘱,内容是将涉案李沧区振华路房屋赠与李大,永安路房屋赠与李二,两原告在这份遗嘱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
“两份遗嘱,一份是被继承人夫妻两人一起找到律师事务所订立的,经过法院调查,各种法律要素齐全,法院对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及效力予以确认,另一份遗嘱是被继承人中一人单独留下的,经公证机关办理,内容也是处分自己部分遗产,符合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所以法院认定两份遗嘱均具有法律效力。”主审法官李宁介绍,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涉案两处房屋是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各占1/2份额。两人先是于2007年订立遗嘱,将振华路房屋遗赠给李大、永安路房屋遗赠给李二,后夫妻中的女方于2010年又订立公证遗嘱,表示将涉案两处房屋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由两个女儿共同继承,该公证遗嘱应视为夫妻中女方对此前遗嘱的变更,所以女方的遗产部分应按其最后订立的公证遗嘱为准,而男方的遗产部分仍应按前一份遗嘱执行。
另外,李大和李二提出,两名姑姑在2007年爷爷奶奶的订立遗嘱过程中,已明确放弃对涉案房屋继承权的主张,不应该再获得继承的权利。法官解释,因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人享有的权利仅是一种期待权,继承人对这种期待权的接受和放弃依法不发生效力,所以,被告的两名姑姑仍然有权继承。最终法院判定,涉案两处房屋中,李大和李二要各自拿出一半的份额,分给两名姑姑。
案例C
无明确遗嘱 老人存款子女平分
高家6名兄弟姐妹因为老人的一笔14万余元的存款也诉诸法院来判决。因为父亲没有明确遗嘱表示这笔钱如何处理,法院按照遗产分割处置,判决6人均分这笔钱。
“父亲生前有存款14万余元,全部被小弟取走,这笔钱父亲没有留下遗嘱,我们应该也有继承权。”高家5名哥哥姐姐一起作为原告,将小弟告上法庭,并且提交了银行的流水明细,证明这笔钱是在父亲去世后,被小弟取走。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高家老父亲在生前通过李沧某法律服务所订立代书遗嘱,因其妻子已去世,并且小儿子一直照顾他生活,所以他要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李沧区振华路的一套房产自己所有的全部份额以及继承妻子的部分留给小儿子。但这份遗嘱中并没有提及自己的存款如何处理。“父亲生前已将其名下银行存款赠给我,也是对我多年照顾老人的补偿,不应作为遗产在本案中处理。”小弟辩称。
法院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认可的事实有:高家老父亲临终前几天在医院住院的时候,当着部分子女的面,将三把钥匙,分别为房屋的房门钥匙、存折抽屉钥匙、放东西的小箱钥匙交给小儿子,并且对小儿子说:“我把钥匙交给你了,你看着处理去吧。”
“按照父亲的意思,父亲将房产和存款的处理权交给我了,让我做决定来处理。”小弟说,中间还有个细节,当天父亲并没有当众说银行卡密码,而是第二天才单独将银行卡密码告诉他,如果父亲想让大家平分这笔钱,可以将密码当面向大家公布,但他是在次日小弟一人在场时,才将密码告知,证明父亲是将上述款项赠与小弟一人。5名哥哥姐姐则认为,父亲自感身体情况不好,将钥匙交给小弟,是让其保管的意思,并没有明确授权让小弟取款并归小弟所有的意思,从父亲的那句话分析,让小弟看着处理也应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原、被告平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高家父亲在子女面前将3把钥匙交给小弟,因该时间距离父亲死亡时间较短,故原告5人答辩中所称父亲自感身体情况不好,将钥匙交给小弟,是让其保管的主张更为符合常理,且父亲没有明确将涉案款项赠与小儿子的意思表示,因此,该款项应按高老父亲的遗产进行处理。虽小弟长年与父亲同居住,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但考虑到父亲已将涉案房屋中属于自己的全部份额留由小儿子继承,对小儿子所尽赡养义务已进行了补偿,故涉案款项由原、被告均等继承为宜,每人分得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