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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印发国有土地收储补偿实施办法,7月1日起施行

2022-06-13 05:40 来源: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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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讯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收储补偿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日,正式印发了《青岛市国有土地收储补偿实施办法》。

据悉,国有土地收储补偿方式包括片区收储补偿和现状收储补偿(即青政发〔2021〕20号文件所述“单宗土地收储补偿”)。土地收储补偿原则上按照片区收储补偿方式实施;单独立项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土地收储补偿原则上按照现状收储补偿方式实施;已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式完成土地收回的,不再实施国有土地收储补偿。

《办法》提到,片区收储补偿方式按照以下内容确定——

片区综合地价。《办法》所称片区综合地价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范围统一设定的区域综合地价。片区综合地价根据片区详细规划确定的各类指标,结合片区配套、建设条件、保障性住房配建需求、土地市场情况等综合测算确定。

储备项目指导价。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青政发〔2021〕20号文件要求,结合土地储备计划,按照资金测算情况,统筹开发和配套用地比例,综合确定储备项目范围。储备项目指导价以所在片区综合地价为基础,根据项目的配套条件、自然条件、建设条件等各项区位因素,综合修正确定。

宗地收储补偿费用。储备项目内具体宗地的收储补偿费用,以储备项目指导价为基础,根据宗地登记用途、使用方式、建筑现状、使用年限等现状使用因素,综合修正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低效片区,可根据片区实际,单独制定片区综合地价或储备项目指导价,保障重点低效片区土地收储顺利实施。

《办法》明确,现状收储补偿费用根据拟收储宗地的现状登记用途评估地价确定,收储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建筑物补偿费、搬迁和停产停业补助费等组成。

被收储土地使用权人或收储整理单位提前达到土地交付条件并交付土地完成土地入库的,可获得收储奖励费用。以片区收储补偿方式实施的,奖励费用按照不高于片区综合地价的3%核算;以现状收储补偿方式实施的,奖励费用按照不高于土地补偿费与建筑物补偿费之和的3%核算。单宗地奖励费用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奖励费用一并纳入收储补偿费用。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直接实施收储的项目,被收储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储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土地入库的,按照不高于3%系数核算奖励费用;3个月内完成土地入库的,按照不高于1%系数核算奖励费用;3个月后不再核算奖励费用。收储整理单位实施收储整理的项目,收储整理单位在整理时限到期6个月前完成土地入库的,按照不高于3%系数核算奖励费用;到期2个月前完成土地入库的,按照不高于1%系数核算奖励费用;收储整理时限有延期情况的,不核算奖励费用。具体奖励数额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与被收储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收储整理单位在相关收储协议中约定。

据悉,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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