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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施行!青岛首部大数据领域立法来了

2024-01-26 13:42 责任编辑:中石 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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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月26日讯 《青岛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首部大数据领域立法,也是拓展新兴领域立法、推动数字青岛建设的重要制度成果,《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1月26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青岛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邓焕礼,市大数据局副局长王朝静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近期,政府规章《青岛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首部大数据领域立法,也是拓展新兴领域立法、推动数字青岛建设的重要制度成果。

为加强公共数据管理,激活公共数据要素潜能,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按照2023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司法局、市大数据局积极推动公共数据管理立法,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政府立法联系点等意见,调研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在贯彻落实上位法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对公共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全面规范,打通公共数据共享堵点,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强化公共数据安全保障,为推动数字青岛建设、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办法》共8章52条。

明确管理职责与工作机制。公共数据涉及范围广,加强各行业、各领域公共数据管理,需要建立职责明确、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的工作机制。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办法》第三条界定公共数据的范畴,将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纳入公共数据管理范畴。二是明确工作职责。《办法》第六条对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相关领域行业主管部门、数据安全监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职责作出规定,形成高效协同的工作合力。三是强化一体化布局。《办法》第八条规范市、区(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强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同时明确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通道,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统一的通道共享、开放公共数据,解决公共数据"体外循环"问题。

规范公共数据收集与汇聚。加强公共数据源头管理,是提高公共数据质量的关键。一是规范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对公共数据目录的内容、目录的编制及更新作出规定,强化公共数据目录动态管理。二是明确公共数据收集的原则。《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公共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收集;收集的公共数据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三是加强公共数据治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公共数据校核作出规定,明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建立公共数据质量检查和问题数据纠错机制,对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进行校核、确认,确保公共数据完整、准确、可用。对发现公共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的,明确了限期校核、情况反馈等规定。

畅通公共数据共享渠道。坚持共享共用,推动公共数据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享。一是建立公共数据共享负面清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公共数据共享的原则、共享属性、共享负面清单作出规定,明确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应当提供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经审核后列入公共数据共享负面清单。二是完善共享机制。《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公共数据共享的申请、审核和反馈作出规定,同时规范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的使用,明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共享需求应当遵循最少、够用原则,明确公共数据应用场景,承诺其真实性、安全性、合规性。三是加强供需对接。《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共享公共数据无法满足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提交公共数据需求清单或者提出数据比对、核查需求,由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与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协商解决,提高供需对接效能。

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坚持创新驱动,激活公共数据要素价值,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群众。《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对公共数据开放类型、开放清单、开放方式作出规定,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开放。为拓展公共数据应用场景,《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推进公共数据在农业、工业、教育、医疗、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保等领域开发利用,推动公共管理和服务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对公共数据运营、公共数据交易作出规定,明确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授权运营单位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以模型、核验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鼓励开发利用公共数据产生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促进数据合规高效、安全有序流通使用。

强化公共数据安全保障。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把安全贯穿公共数据处理活动的全过程,加强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六条对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风险防范作出规定,明确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完善公共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工作机制。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分类分级保护要求,采用身份认证、数据加密、数据脱敏、隐私计算等措施,提高公共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办法》第四十七条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加强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行维护的安全管理,切实筑牢安全防线。(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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