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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卧路中被碾身亡 肇事者:感觉过个坑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13-10-08 16:37:38 字号:TT

  2013年3月30日晚,镇江男子徐力和朋友吃饭,推杯换盏之后,大家喝得尽兴便分头回家。不胜酒力的徐力出门后经冷风一吹,跌跌撞撞地走到镇江大市口路段的马路中间,突感乏力便在马路中间躺了下来。没想到,这一躺,就再也没醒来。

  当时路上施工,没有监控。徐力躺下后究竟发生了什么?半夜躺在车水马龙的路中间,是跌倒后意外死亡还是被人车撞后逃逸?似不知情的肇事司机落网,真相到底如何?国庆节前,镇江京口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肇事司机到底有无逃逸成庭审焦点。

  案前普法

  交通事故逃逸与判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责任人要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

  但交通肇事逃逸的,则要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事责任;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承担七年以上刑事责任。

  曲折案情

  肇事司机反复翻供,真相愈发迷离

  开车聊天,资深的哥闯祸

  40多岁的丁成凌与姐夫合开一辆出租车,已8年有余。事发当晚,丁成凌在镇江大润发附近接到一中年妇女,问清目的地后便沿镇江中山东路由西向东朝大市口行驶。一路上两人聊得很热络。

  由于镇江大市口地段正在施工,路况很差,但丁成凌对自己的驾驶技术信心满满。没想到,当车行驶到镇江中山东路“太和广场”附近时,他突然感觉车子前保险杠撞到了什么东西,然后车轮从“那东西”上面开了过去,车子还左右晃动了两下。他赶紧朝后视镜看了下,但由于天黑、周围修路又没有路灯,只是隐约看见一个“有点像人的东西”躺在路上。丁成凌想了想,一脚油门加速开走了。2小时后,交警便找到了他。

  前车报警,目睹的士压人

  警方对当时的目击证人进行了询问。其中一名报警者当时车子开在丁成凌前面,他看见“一名男子坐在马路中间,想用双手撑住地面,但是没有撑得住,随即他头向后倒,整个人就倒在了地面上。这时后面驶来一辆出租车,直接就朝这名男子身上压了过去,没有停车”。

  交通事故痕迹勘验报告、照片证实,丁成凌驾驶的出租车右前保险杠有碰擦痕迹;底盘有大量血迹和微量人体碎片。血迹、组织经DNA检测,均为被害人徐力所留。

  另外,技术检验报告证实,丁成凌的车右前近光灯不亮。

  侦讯中反复翻供真伪莫辨

  在警方第一次讯问丁成凌时,他交代了上述的情形,并表示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可是,在接下来的三次讯问中,他均推翻了第一次的供述,拒不承认压到了人。反复强调当时路上施工,自己的车子只是从一个“坑”上开了过去,也可能是“压了个警告锥”,所以没有停车直接开走。

  第五次讯问时,丁成凌再次承认自己压人,警方问他为何口供不同,他说:“我心里有顾虑,担心赔偿的钱公司不给,会让我一个人赔付,我怕多坐几年牢,所以我说了矛盾的话,我第一次询问笔录是真实的。”并承认自己错了,希望宽大处理。

  可是,在之后的讯问中,他又多次反复,让案子的真相显得扑朔迷离。不过,事后其家属还是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4万元。

  法庭激辩

  是否逃逸成焦点,激辩一天无结果

  公诉人

  证人证言证实逃逸

  7月24日,镇江京口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丁成凌对自己压到人后逃逸一说拒不承认。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出示了相应的现场勘查证据。公诉人还列举了当时证人的证言,指出被告人当时开车压到东西后理应下车查看,但心存侥幸,逃避压人事实,故构成逃逸。

  被告方

  逃逸无事实依据

  被告律师认为,被害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横穿道路且醉酒卧倒于行车道内,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甚至是主要责任。且事发道路状况差,被告人车辆从被害人身上经过没有注意到很正常;被告人车辆有保险,没有逃逸必要;且事发后,被告人没有毁灭证据而是正常驾车营运,故认定被告逃逸无事实依据。

  庭审持续了一天,双方争执不下,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一审判决

  认定属肇事逃逸,判刑三年二个月

  9月27日,法院开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成凌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

  关于被告人是否逃逸,法院认为: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对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非正常现象,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更强的预知能力,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本案中,丁成凌在感知汽车“颠簸”和“晃动”的情况下,应当预知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了非正常情况,并应当停车查看、处置。可是,被告人不但没有停车查看、处置,甚至在预感车后可能躺了一个人的情况下,心存侥幸驾车驶离,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肇事逃逸。

  最后,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成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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