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阜阳界首公安在线发布的消息,一名在微信群内辱骂执法民警的男子被处以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然而此事却引发了争议。
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信息,9月4日晚21时,界首市公安局交警五中联合代桥派出所冒雨开展酒驾专项治行动,一位姓杨的男子在自己建的群内获悉查车信息后,发布“他们傻X吗,下雨还查?一群傻X穷这个样”等侮辱性言语。
警方处罚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该款中虽然没有具体规定“微信群骂人”的行为,但是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规定,显然警方将其行为认定为“其他”。
从立法层面分析,《治安管理处罚法》并非刑法,而是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做出处罚的一部法律,而设立“其他”这样的表述,属于法律对现实无法实现穷举覆盖的情况下,一种通常会采用的做法,一定程度上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这是现实中经常采用的一种立法技术。
实际上,这样的规定往往导致争议,但通常在没有禁止性规定和明显与情理相悖的情形下,执法机关的认定权力应当尊重。而具体到此案,警方查处酒驾是正常执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清晰、证据确凿,同时执法符合程序。
但此事之所以引发争议,在于很多网民怀疑警方有“打击报复”的嫌疑,或者认为这样的处罚过重。
如果按照《治安处罚法》,对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确实规定了“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处罚范围,而五日拘留已经属于从轻。但问题在于,很多网民认为仅仅是这样骂人,不至于采用行政拘留的手段。同时,现场实施交通执法的同属界首市公安局下属部门,因此网民认为这属于“报复”。
北京时间“锐评”认为,网民的这种质疑并非没有现实基础,网络上类似骂街的行为其实很多,如果按照现在的这个标准,那么恐怕要拘留的人有相当一批,这让人怀疑警方是选择性执法;同时以往也有过警察滥用行政处罚权的事例,比如对吐槽“食堂难吃”的网友实施拘留,之后这种行为虽然被纠正、问责,但难免会让公众产生忧虑,担心警方滥用权力。
当然,锐评君也理解警方试图维护执法权威和执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动机,只不过从社会效果看,这样的执法固然有助于警方立威维权,但是却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评价,相较之下未必是最优选择。
实际上,对于这样情节较轻的行为,警方在使用行政执法权时也应当谨慎,既要考虑到法律规范,也要考虑到社会效益,甚至不排除对“瓜田李下”的避嫌。
那么对于这种在微信群辱骂执法人员的行为,其实不妨对初犯者先采取批评教育的措施,一方面告知其微信群内也不能放肆胡言、侮辱他人,另一方面节省执法成本的同时也不至于引发太大的社会质疑,同时还能有效地普及相关法律法规;而对于再犯甚至屡教不改者,则不妨采取拘留措施,那么相信公众也更能理解警方的执法行为,获取更好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