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6日晚,谭某因腹痛来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某大药店内就诊,无证医生郑某未仔细询问病史、未给予心电图等检查,对其使用“硫酸阿米卡星”“盐酸山莨菪碱”等药物输液。因谭某还说肚子痛,郑某又给他吃了其他药物,没想到谭某吃了药后出现呕吐、瞳孔放大等症状,经郑某急救无效而死亡。次日1时40分许,郑某将谭某尸体搬到路边丢弃,并在死者身旁放一摊呕吐物,想让他人以为死者是病发身亡,7时许,路人发现并报警。
事后,郑某在民警排查过程中主动交代犯罪行为。同年8月24日,郑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谭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60万余元,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据了解,郑某此前曾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以非法行医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同时没收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涉案药品及诊疗工具等。
郑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应承担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郑某曾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再犯本罪;且在案发后有抛尸行为,应予从重处罚。因郑某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予减轻处罚。据此,法院对郑某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