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您是否报名参加了XX考试,真题包过,如有需要,请加QQXXXXXXX。”每逢大考前夕,考生报完名之后,就有很多考生收到这样的短信。
“在全国高自考考试等国家级考试报名结束后,助考诈骗集团利用黑客等途径,再与诈骗团伙‘合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000余万条,继而将可以提供真题的短信向考生推送,从而诈骗考生钱款。”北京海淀检察院科技犯罪检察部检察官白磊对记者介绍。
3月8日上午,本案在海淀法院依法公开审理,14名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接受审理。
据了解,该案是目前破获的规模最大、组织层级最全的一起助考诈骗案。
学生网上购买考试资料被骗上万元
陈女士是北京某大学的一名学生,2015年5月17日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骗。
陈女士称,2016年4月16日18时许,她收到一个手机短信,对方称是卖翻译考试资料的,后来她就加了对方QQ,对方称只要840元就能于考前6天给她考试资料,当天她就通过支付宝给了其840元。2016年5月16日9时30分许,同一个人给她打了电话让其查看邮箱内的考试资料,她看到有考试资料,但是有密码,还有一份保密协议。对方让其交4000元的保密保证金,然后她就用支付宝给对方汇了4000元,对方还要风险保证金,她就又给对方汇了6000元,然后对方又要8000元的内部人员风险承担金,她就感觉上当受骗了,就没给他继续汇钱,随后报警,总共给对方汇了10840元。
之后陆续有人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骗。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顺藤摸瓜,抓获了两个犯罪团伙。
3月8日上午十点半,14名被告人在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受审。
指控:发送“助考”信息实施诈骗
3月8日上午十点半,14名被告人被带进法庭,其家属到庭旁听。
检方指控,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曾某国、肖某文、王某洋、蒋某刚、肖某成、吴某林、贺某、李某1、李某2伙同他人,通过向考生发送诈骗信息以谎称可以提供考试试题、考试答案、考试改分为由,实施多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曾某国伙同他人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送诈骗信息400余万条,其中曾某国、王某洋伙同他人发送诈骗信息77931条;曾某国、肖某文伙同他人发送诈骗信息11957条;曾某国、蒋某刚伙同他人发送诈骗信息10000条;李某1、李某2为曾某国发送诈骗信息200余万条。
为实施上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16年8月,被告人肖某成、吴某林主动前往湖南省衡阳市曾某国等人暂住地,并在各自的笔记本电脑中下载诈骗话术单,登录诈骗所用QQ账号。
为了接收被害人的转账,公安机关在肖某国的暂住地起获他人信用卡,其中9张为非法购买获得。被告人贺某也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共计6张。
团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为实施犯罪,被告人肖某国等人在湖南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上千万余条。
据本案承办检察官白磊介绍,除了肖某国等人自己获取的个人信息,本次受审的被告人中有几人在广东专门从事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犯罪活动。这次是从获取个人信息的源头到实施诈骗全链条打击了犯罪团伙。
检方指控,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李某1、李某2在广东省非法获取包括本市公民在内的个人信息共计三千余万条;张某在广东省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万余条;林某文在广东省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四十余万条,并试图通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取不法利益未果;李某1、方某东在广东省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一百五十余万条,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0元。
被告人:学习话术几年赚了一百多万自己当老板单干
开庭后,曾某国对检方的指控没有否认,他表示,部分考生公民信息是他通过老乡“黑黑”购买,此后他雇人与考生聊天,表示可以提供考题与资料,然后以收取保密金、老师做材料的费用等要求考生打钱。
“我在网上雇人聊QQ,给每个人最低35%的提成,我会发给每个人一个话术单,让他们按照这个说。”曾爱国表示,他从2012年开始从事电信诈骗,开始是跟别的老板做,自己当话术员,几年共赚了100多万,从2015年开始自己当老板单干。
法庭上,其他团伙成员对指控提出异议,大部分被告人表示,自己只是打电话或者按照曾爱国的指示操作,但并没有发送诈骗短信。
解读:公民个人信息如何界定?
庭审中,有被告人称,自己不知道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是犯法,检方指控的获取的个人信息中有的只有电话号码。其辩护人称,仅通过电话号码不能推定特定的自然人。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对此,白磊检察官指出,根据以上司法解释,个人电话号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而且本案的犯罪事实是,曾某国将获取的个人信息中的电话号码交给李某1来发送短信,这些发送对象都是有指向性的,都是某项考试前夕向报考了该考试的考生发送某一类诈骗短信。并在现场出示了证据。
庭审中,控辩双方针对14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展开辩论。
检察官指出,电信诈骗对社会危害极大,希望法庭从严惩处。
最后陈述阶段,14名被告人均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下午四点二十五分,庭审结束,14名被告人被带下法庭,在旁听席上的家属有的掩面哭泣。
据悉,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