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7日19时许,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北口,杨某开车门前未观察车后情况,导致一辆电动自行车撞上车门,骑车人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昨日,杨某(女)被北京通州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谌江涛称,法院判决没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单艳伟认为,除接受刑事处罚外,杨某还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杨某应当承担包括医疗费之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单艳伟称,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过失包括两种,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中,杨某的行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谌江涛称,其实这个案件最好的结果是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一方面死者家属可以得到足够的赔偿,另一方面,对杨某而言,也不需要承受一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记者 陈有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