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原告起诉侵权人要求赔偿,这种类型的诉讼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很常见。然而,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吴江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依据三份亲子鉴定意见书才确定了适格的原告,死者的"丈夫"却未能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这是怎么一回事?
2018年4月19日深夜,常某驾驶小轿车在马路上超速行驶,突然撞倒骑电瓶车横穿马路的女子叶某,致叶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常某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路面情况且超速行驶,叶某驾驶电瓶车横穿道路,但未下车从人行横道上推行,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后,叶某的父母老叶和朱某、丈夫郭某、不足2岁的女儿小郭作为原告,将常某和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0余万元。
然而,承办法官在审查四原告的立案材料时发现,却对朱某、郭某和小郭的身份无法确认。原来,叶某生前与其父亲老叶、爷爷在同一个家庭户上,户口本上并没有其母亲朱某的身份信息;小郭也与其父亲郭某一同落户在其爷爷的家庭户上,户口本上也没有其母亲叶某的身份信息。
这是怎么一回事?法院调查后获悉,叶某与郭某、叶某的母亲朱某与叶某的父亲老叶,这两对夫妻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都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也没有领取结婚证,子女都跟着父亲落户在爷爷的家庭户之下。
经承办法官释明,四名原告至鉴定机构做了三份医学鉴定,结论分别显示郭某为小郭的生物学父亲、叶某与小郭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老叶和朱某与叶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结合户口登记情况及鉴定结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老叶、朱某和小郭与死者叶某系近亲属关系,其三人有权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常某和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郭某与死者叶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所以郭某只能作为小郭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而无法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
最终,根据三原告的实际损失与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老叶、朱某和小郭医疗费等各项损失8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