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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强奸醉酒女员工 四同事当庭翻供"她没喝醉"

2019-04-03 06:5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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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强奸案庭审时,4名证人纷纷翻供。

他们和涉嫌强奸的马某同属于一家公司,马某是这家公司的经理。

法庭经调查后认为,马某实施强奸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笔录予以印证,还有监控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印证。最终,法院判决马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由于上述4名证人的行为已经涉嫌伪证罪,警方对此展开了立案调查。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他们受杨某指使,判处5人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杨某等三人不服,提出上诉。

4月2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日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理强奸醉酒女员工,四名证人当庭翻供

据法院透露,2017年6月16日晚,某公司举行集体聚会活动,一行十九人聚餐后又前往附近的KTV娱乐,直到凌晨才渐渐散去。

第二天,该公司女员工王某报警称,她遭到了公司经理马某的强奸。她在当晚的聚会上喝了很多酒,马某趁她醉酒无力反抗之际,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马某到案后否认,称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的。

当时王某到底有没有喝醉?为了证实这一关键事实,警方传唤了该公司多名一同参加聚会的员工,试图还原当晚情况。

一同参加聚会的同事李某、张某、许某、林某等人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均表示,王某当晚喝了不少酒,离开娱乐场所时处于明显醉酒状态。

然而,在2017年12月12日,法院庭审阶段,上述四名证人的陈述和在公安阶段的笔录截然不同,他们均表示王某离开KTV时没有醉酒。

法庭经调查后认为,马某实施强奸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笔录予以印证,还有监控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印证。对于四名证人的证词,法院查明四人关于王某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的证词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应采信被害人醉酒的证词。

最终,法院判决马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四名证人受人指示翻供,犯伪证罪获刑

该案庭审后,证人林某、许某称,自己是受人指使在庭审中提供了虚假证词。由于四名证人的行为已经涉嫌伪证罪,警方对此展开了立案调查。

据许某、林某供述,指使他们作伪证的人叫杨某。

调查显示,开庭当天中午,杨某告知许某在法院隔壁的餐馆碰头。在马某强奸案的关键点上,杨某让四人回答被害人没有喝醉、喝得比较少等。待开完庭后,杨某又让四人至法院附近的咖啡店了解开庭情况,这一情况与在案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杨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妨害作证罪。

案件到了庭审阶段,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张某、李某、林某受被告人杨某指使,在马某涉嫌强奸一案的庭审中作为证人出庭时,对于该案有重要关系的被害人王某是否醉酒、事后表现等情节,故意作出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导致该案不能顺利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许某、张某、李某、林某已经构成伪证罪,被告人杨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林某作案时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许某、林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李某、杨某到案后拒不供认自己的罪行,但在庭审中能予以供认,认罪态度尚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一审法院以伪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张某、李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林某有期徒刑10个月;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

三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李某、杨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某上诉称,她在公安做笔录及出庭作证时都表示,对被害人是否醉酒不清楚,没有作伪证。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在KTV唱歌结束之后没有看到王某离开,因此对王某是否处于醉酒状态不清楚,对其没有看到的情况回答不清楚,符合证人应当对自己明确知晓的客观事实如实陈述的原则。

检察机关指出张某在笔录中称,在KTV时见“王某一直抱着马某,不知道在干啥”、“王某和马某输的多,所以就喝的多一点,四个人玩游戏差不多喝了十几瓶啤酒。”

张某在庭审中却称,王某没喝多少酒,在饭店时没喝酒;在KTV里只喝了几杯酒,王某应该没有喝多,称自己是最后一个走的,看到王某的时候,她是清醒的,没看到王某接触过男性。

李某则上诉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指出,李某在询问笔录中说的“喝多了”并不是其直观感受,而且“喝多了”是否一定代表不清醒,这无法用法律来定义,所以李某在作证时说王某是“清醒的”与“喝多了”的并不矛盾。

检察机关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警方询问笔录中称“晚饭期间约喝掉两箱左右红酒,王某喝了一杯红酒,晚饭后去KTV唱歌,四个人玩骰子喝掉一箱啤酒,王某和马某两人一组输的较多,喝的也多。王某的包和手机都在张某这儿,是张某帮她带回家的,王某当时喝多了。”

庭审中,李某却表示,“19人喝了十几瓶啤酒,剩了很多没有喝完”,称王某只喝了几杯酒,拒不认可王某喝多的事实。

综上,检察机关认为上诉人张某、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杨某,法庭查明,其在2019年1月11日签收一审刑事判决书,1月22日才提出上诉,已超过法定十天上诉期,且无合理理由,故杨某的上诉无效。当日,杨某作为原审被告人参加了庭审。杨某称,自己是受马某妻子所托请律师而介入此案,也是为了替马妻索要被害人电话号码求谅解,才与张某等人见面,并没有指使他人作伪证。

对于杨某的辩解,检察机关认为,杨某对庭前与证人见面的原因有过多种不同的辩解,如“怕证人进不去法院,其可从中联系”,“许某和张某约其见面,说证人里有个未成年人,怕到法庭的时候紧张,故同意与他们见面”等,可见杨某前后供述不一,且在案证据证实,是杨某要求证人到餐馆的,故对杨某的辩解不应采信。

上海二中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李某、原审被告人许某、林某作为马某强奸案的证人,在该案侦查阶段均依法如实提供了证言,但在法庭审理阶段,在签阅了保证书,明确了证人义务的情况下,就被害人是否醉酒提供了与侦查阶段截然相反的证言,且与依法提取的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相左,从而确认系伪证。

作证之前,杨某纠集四名证人碰面时,张某、李某均在场,对相关情况均知晓,故应认定上诉人张某、李某、原审被告人许某、林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杨某,上海二中院认为,杨某受人之托为马某委托辩护人,而后将控方证人许某、张某、李某、林某在出庭作证前纠集在一起,指使其提供偏向马某的证言,并在强奸案庭审中通过微信了解证人出庭作证的进度,庭后又纠集证人了解作证内容。上述过程有证据可以证实,故对杨某在二审庭审中的辩解不予采信。

最终,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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