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的马某与多名同事在一场聚餐中饮酒,独自离开时不慎从餐馆门口的台阶处失足跌下,因特重型颅脑损伤不治身亡。事后,马某的家属将六名同席者、餐厅及其老板告上法庭,诉称被告未尽到必要的照管义务,对马某的死亡存在过错,索赔36万元。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马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做出二审判决。青岛中院审理认为,除一名同席者提前离席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余被告应对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10.8万余元。其中,酒宴组织者李某赔偿死者家属3.2万余元,餐厅及经营者牛某赔偿3.2万余元,其他四名同席者各赔偿1万余元。
男子酒后独自离席,在饭店台阶上失足摔死
法院查明,2018年4月16日晚,马某与李某等同事前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家常菜馆(以下简称:家常菜馆)吃饭。当晚,李某请客,马某做副陪。席间,马某和李某、刘某、逄某、薛某海、薛某学喝了白酒。
喝了两杯左右的白酒后,马某前往卫生间,并在卫生间与一案外青年发生争执,薛某等人将马某拉回房间。到房间后,马某与刘某发生争执,后刘某离席,马某也随即离席。
据逄某证言,他称马某想去追刘某,走到饭店大厅的时候滑倒了,后他将马某扶到饭店门口不远处的理发店门外的空调外机上坐着,询问马某是否有事,马某称没事,他就告诉马某醒醒酒后再回家,然后逄某回到房间。
不久之后,醉酒且落单的马某发生了意外。
根据判决书,多名目击者称,马某先是平躺在理发店门口的空调外机上,随后坠落地面,躺在了理发店门口。此时理发店老板曾前往家常菜馆询问情况,但饭店老板牛某称其太忙,并未前去察看,之后理发店的客人将马某扶起。马某起身后,又蹲在了饭店北侧一处台阶上,过了一段时间,再次起身,以背身下台阶的姿势从台阶边缘往后退去,坠下台阶。
判决书显示,该饭店所在位置特殊,台阶层数多,坡度较陡且没有扶手。
意外发生后,一小学生告知饭店老板牛某称有人摔倒,牛某看到系店内客人仰面躺在台阶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达后,将马某送至青岛市黄岛区中心医院急救,三日后,马某因特重型颅脑损伤不治身亡。
事发后,马某亲属将同席6人、家常菜馆及其老板告上法庭。家属诉称,马某平时酒量小,极少饮酒,而知晓此情况的李某等同事未尽到提醒和劝阻的义务;家常菜馆及其老板牛某作为经营者,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马某家属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8万余元,八名被告应当按照30%承担赔偿责任,即36万元。
根据判决书,同席者李某等表示,几人出于情谊与马某吃饭饮酒,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慎坠落台阶属意外事件,不应由同席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同席的逄某在将马某扶至空调外机休息时,询问过马某是否有事,在马某明确表示无事后,才返回房间,这个过程已经尽到了注意及帮助义务。
家常菜馆及其老板牛某则称,马某的死亡事故发生地并不在其经营场所内,事发时马某距家常菜馆二十余米,系在家常菜馆之外受伤,家常菜馆、老板牛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五名同席者及餐馆共同承担10%责任
青岛中院的二审判决书显示,青岛黄岛区法院一审时认定,马某在离开前已呈现醉酒状态,菜馆所在位置台阶层数多、坡度较陡,马某离开时是光线条件不好的晚上。被告李某、逄某、刘某、薛某海、薛某学作为同事及同席者,应当意识到马某在此状态下独自离开发生危险的可能性,但上述被告均未尽到注意及帮助的义务,对于马某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
黄岛区法院认为,李某作为请客人,应当承担相比其余同席者更大的责任,酌定李某赔偿3万元,逄某、薛某海、薛某学、刘某各赔偿1万元,被告董某虽参加了宴请,但吃了一碗米饭后就离开了,对马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被告家常菜馆及老板牛某对马某的死亡也存在过错,牛某作为饭店经营者应当知悉饭店所处地理位置的危险性,尤其是对一个醉酒的人独自躺在台阶上的危险性,但牛某未外出查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牛某与家常菜馆的实际经营者系夫妻关系,且共同经营,故一审法院酌定由被告家常菜馆及牛某连带赔偿30000元。综上,黄岛区法院判决各方赔偿死者家属共计10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及除董某外的被告均不服,上诉至青岛中院。
2019年6月28日,青岛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青岛中院同样认为,马某酒后摔伤死亡,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等五名同席者、家常菜馆及老板牛某均对马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至于责任比例的分担,青岛中院认为,同席者与餐馆共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李某作为酒宴组织者,应当承担相比其余参加酒宴的人更大的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3%的赔偿责任,参加酒宴的其他四人各承担1%,而家常菜馆和牛某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酌定其承担3%的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二审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认定马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共计108.2141万元。根据赔偿责任比例计算,青岛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李某、家常菜馆及其负责人牛某各赔偿死者家属3.2464万元,其余四名同席者各赔偿死者家属1.0821万元,共计10.82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