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租出去就能轻松赚钱,完全没想到这是犯罪行为,现在后悔为时已晚。”苑某某在法庭上懊悔道。日前,门头沟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判处被告人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苑某某是谢某某(已判决)的朋友,谢某某一直收租电话卡、银行卡,苑某某觉得这是一个赚钱的好门道,就于2020年9月将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出租给谢某某使用。随后两个月内,被告人苑某某名下出租的银行卡账户异常入账金额共计2000余万元,苑某某也因此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
2021年,被告人苑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上交其违法所得5000元。苑某某投案后,表示自己没有什么前科劣迹,就是觉得这钱挣得挺快还不费力,办几张卡就能挣到几千块,一时贪小便宜才会触犯法律。
“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种新型网络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苑某某的行为就属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业务帮助”,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信罪”,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法官提示,“帮信罪”听起来仿佛很陌生,但却实实在在发生在我们身边,在2021年刑事起诉罪名中,帮信罪位列第三,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广大市民要牢记,各类实名制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严禁外借、转卖。一旦这些支付工具涉及违法犯罪,不仅会影响自身的个人征信,情节严重的还将涉嫌犯罪。另外,在日常生活中要严加防范,遵守金融机构的规定,对非正常渠道的APP、非法网站等要多加谨慎。最后,要理性看待兼职行为,对于宣称能“挣快钱”“小本高利”的兼职要加倍小心。不要为了眼前小利将自己推入犯罪陷阱,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的“工具人”。
(文/郭晓波)(北京门头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