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一男子在闵行区一家羽毛球馆打球时,踩到流浪猫后摔倒受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事后,男子起诉涉事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及饲养流浪猫的球馆员工,法院判决该员工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
3月19日晚,涉事球馆负责人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事发时间为2023年4月,当年11月,伤者就此事起诉至法院时,事发时馆内的监控画面已经被覆盖。事发时球馆的员工都已在2023年夏季合同到期后离职,他已联系不上饲养流浪猫的员工。
涉事球馆内景
男子打球踩到流浪猫受伤致十级伤残
3月19日,“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话题登上各平台热搜,引发热议。
极目新闻记者获取的本案民事判决书显示,案件系吴某与某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方面的纠纷,被告之一某某公司在上海市闵行区经营一家羽毛球馆,另一被告肖某在事发时是该公司员工。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2023年4月,吴某与几名同事一起到上述羽毛球馆打球,在接球时因故受伤,先后到上海市三家医院就医,住院21.5天,医疗费共计4.6万余元。同年9月,经某某鉴定所鉴定,吴某因意外受伤致右胫腓骨下端内踝、后踝骨折、断端明显移位;右腓骨中下段骨折。经手术内固定等治疗。目前后遗右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因损伤导致的误工期约半年。
吴某称,他在后场准备跳起接球扣杀,落地时踩到了猫肚子上,摔倒受伤。涉事羽毛球馆是收费的,上述公司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肖某是猫的饲养人,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肖某表示,猫不是他饲养的,即便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因为不能管控和支配猫,也不能被认定为饲养人。该公司回应称,吴某是在单位组织下进入场馆打球,但现场并没有猫,也没有看到吴某是踩到猫以后受伤。猫是很灵敏的动物,很难相信吴某会踩到猫。对吴某的受伤原因存疑,不认可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2月2日,法院判决,肖某赔偿吴某4.6万余元医疗费、16.8万余元残疾赔偿金,以及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4万余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对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涉事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肖某追偿。
法院认定吴某受伤是因为踩到猫
对于肖某出于善心喂养流浪猫,却导致他人受伤,自己赔偿20多万元的结果,不少网友觉得有些惋惜。也有网友指出,吴某在球馆受伤,应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吴某在打球过程中有否受伤及如果受伤,因何原因引起。关于第一个问题,有几名证人的陈述、吴某的病历卡等相互印证的证据,事发后第一时间,涉事公司也没有对原告受伤提出异议,可以确认吴某受伤是在打羽毛球过程中。
关于吴某受伤原因,首先,事发后,该公司一员工在与吴某同事的微信聊天中表示,“这个(只)猫是球馆一个工作人员看着可怜,收养的流浪猫”“因为那个(只)猫应该没有跑到场地里面,只是在……但正好就被它碰到了,还伤得那么重”。说明事发现场确实有猫存在。其次,肖某在与吴某妻子堂弟的电话中承认“这个(只)猫是我养的”,这与某某公司一证人的证词相印证。说明肖某确实养了这只猫。第三,和吴某一起打球的同事、场地边的另一人,这两名现场的直接目击证人都证明,吴某是打球时踩到猫摔倒受伤。且被告的证人的陈述,不能推翻原告的证人的陈述。法院因此认定,吴某受伤原因是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
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吴某要求肖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该公司作为经营者疏于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吴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涉事球馆大门
球馆称投喂猫的员工早已离职
3月19日晚,极目新闻记者找到在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的这家羽毛球馆,其位于一家工厂厂区内。球馆两扇玻璃门中有一扇是打开状态,进门后是办公区,左侧是打球的场地,共有10多处场地,有不少人在打球。场馆两侧的墙壁及四个角落,共有至少8个摄像头对着场地。
球馆负责人丘先生告诉记者,吴某是2023年4月20日来打球的,事发时他不在现场。据当时现场负责人回忆,那天有打球的人说有人受伤了,找工作人员要冰块冷敷。大概三天后,吴某的家人找来,告知了吴某打球时踩到猫摔倒受伤的经历,讨要说法,双方没能协商一致。后来,他没有再听说关于吴某的消息。等到六七个月后,公司被吴某起诉。
丘先生称,吴某是在球馆角落的4号场地打的球,监控画面并不十分清楚,球馆的人没能在画面里看到猫。等到被起诉后,2023年4月20日的监控画面已经被之后的画面覆盖。事发时球馆的员工都已在2023年夏季合同到期后离职,包括肖某。本案开庭时,肖某没有到场,直到现在,他也没能联系上肖某。本案由公司请的律师负责,他也不清楚详情及后续处置。
天眼查显示,涉事羽毛球馆所属的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50万元,实缴资本4万元。记者注意到,企业和员工肖某于2024年3月12日成为被执行人,被执行总金额24.02万元。
场馆两侧墙壁及角落都有监控
律师:当事人被认定为“饲养人”并无不当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栋律师认为,分析本案应当先厘清相关事实,根据判决书,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包括:本案中的猫原为“流浪猫”,后由肖某收养且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根据当时其他打球人、场馆其他员工的证词,以及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受害人在场地正常打球过程中因踩到猫咪而受伤;受害人因此住院21.5天,目前后遗右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肖某为球场员工;法院判决肖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肖某承担侵权责任,场馆承担补充责任;第二次开庭,肖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规定,肖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应当明确的是,“饲养”与“喂养”不同。“饲养”一般是指被饲养动物为特定的人所有或者占有,饲养人对被饲养的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投喂”则相对偶然、随机,没有特定性。法院结合证人证词、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肖某为饲养人也无不当。
陈律师告诉记者,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行为的复合。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的行为。这两种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权行为。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法律对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的要求较高,造成部分饲养人也难以理解这种较高的注意义务。
陈律师提醒,饲养动物需谨慎决定并尽心尽力;大众到营业场地打球时可自行购买保险以减轻经济损失;当事人如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依法提起上诉;如涉诉,务必积极应诉,切勿消极怠慢,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