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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警方回应交警摔倒抱娃女:粗暴执法错误

来源:中新网 作者: 2017-09-02 08:36:15 字号:A- A+

民警将该女子摔倒在地,其怀中儿童跌落。视频截图

摔倒抱娃女警方称“粗暴执法错误”

昨日上午,一段民警撂倒抱娃女子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中,一名交警将与其发生争执的抱娃女子摔倒在地,女子怀中的孩子随即跌落。

当天下午,上海松江分局宣传科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该女子和孩子已被送到医院,涉事民警当即被停止执行职务并接受警务督察部门调查。上海市公安局晚间通过官方微博称,该事件发生于当日上午10时30分许,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制止该女子推搡阻挠时将其摔倒在地,跌落的儿童手臂表皮擦伤。上海市公安局表示,民警为制止当事人无理纠缠而粗暴执法的行为是错误的。

民警执法时与怀抱儿童的女子发生争执。视频截图

抱娃女子被撂倒怀中孩子跌落

昨日,几段民警撂倒抱娃女子的视频在网上流传,民警执法是否得当、孩子是否受伤等问题引发热议。

最先在网络引起热议的53秒的视频中,一身穿桃红色上衣,白色九分裤的女子站在警车旁,她左手抱着孩子,右手推搡一位身穿交警式制服的警察。几秒后,对方猛地将她撂倒,女子怀中孩子随即坠地,大声哭喊。

随后,一过路男子上前扶起哭喊的孩子。而该女子瘫倒在地,左脸肿胀,头部受伤,另一警察上前为其扣上手铐,地上还有几摊血迹。双方一系列举动也引来多位路人围观。

之后的几段视频显示,有人拿起手机拍摄,并议论说,“该扣就扣,但别对孩子这样。”现场一名警察向该女子解释,自己对她实行强制措施,是因为她拦警车,动手打辅警耳光,并且掐人。“你对执法有异议,可以申诉。”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此事发生在上海市松江区涞坊路五洲云景花苑北门处。附近一名店主称,疑因停车问题,视频中抱娃女性与警方发生冲突,之后被摔倒。

记者从视频中看到,一辆编号P8440制式警车停靠在路边。车牌号为沪A开头。有网友提供线索称,这辆警车应隶属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女子推搡执法民警。视频截图

涉事民警被停职孩子手臂擦伤

昨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官方微博发布通告称,事发后,警方已将该女子与儿童送医检查,涉事民警当即被停止执行职务并接受警务督察部门调查。

晚间,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告称,经调查,当日上午10时30分许,松江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带领辅警在九杜路、涞坊路附近对违法停车开展日常执法整治时,遭到一名违停女性车主的无理纠缠和推搡阻挠。民警在制止其纠缠的过程中,未顾及女子手中怀抱儿童的安全,将该女子摔倒在地,导致其怀中儿童跌落。事后,警方即将儿童和女子送医,经医生全面检查,儿童手臂表皮擦伤,女子面部、颈部软组织挫伤。

上海市公安局表示,该事件中民警为制止当事人无理纠缠而粗暴执法的行为是错误的。针对这一本不该发生的事件,将进一步强化全警法治意识,规范全警执法行为,努力提升整体履职能力和服务群众水平。

新京报记者试图联系当事女子及其家属,但截至昨晚9时,对方未接听电话。

■解读

“错在没有顾及儿童的安全”

针对民警执法过程中摔倒抱孩子女子一事,新京报记者采访了一线民警和律师,分析了当事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失当之处。

女子未构成安全威胁不应徒手强制

南京一名资深一线民警告诉新京报记者,警方执法需根据现场情况、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出处置判断,处置方式包括口头制止、徒手制止和使用警械制止三种。

“从目前视频内容看,处置有过当的地方。”该民警表示,若涉事女子对执勤民警安全未构成显著威胁,则不应采取徒手强制措施。

另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规定,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

规定还提出,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可能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妥善处置。

此外,当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公安民警“应当立即停止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徒手制止动作,并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

应先确保儿童安全再采取相应手段

曾有十余年警察工作经历的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立新告诉记者,按照执法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如遇儿童在场,首先要考虑儿童安全和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应在确保儿童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手段。

毛立新表示,民警执法时如果遇到暴力阻挠的情形,采取一定的制服措施是允许的,“如果没有这个小孩在场,民警采取的措施是没有问题的。错就错在没有顾及儿童的安全。”

公安部交管局印发的《常见阻碍和妨害交通民警执法职务行为现场处置规程(试行)》也提到,在有未成年人随行的当事人阻碍交警执行职务时,应确保未成年子女安全,要安排民警照看,温言安抚。

对于涉事民警被停止执行职务并接受警务督察部门调查,会面临什么处罚,毛立新称取决于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后续要看对儿童有没有造成实际伤害,虽然民警操作不当,但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涉事警察的处理可能是内部警告、训诫等;但如果对儿童造成了伤害后果,则要面临更严重的处分,甚至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观点

执法是为管理不是为“制服”

警方通报中提及,民警开展违法停车整治时遭该女性车主暴力阻挠。“作为母亲,抱着这么小的孩子,阻挠正常执法,她又对孩子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呢?”也有网友指出,该女子也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从法律角度看,该妇女行为欠妥当,其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或孩子的亲属,自己应该注意自己的行为可能给孩子带来的危险,如该行为过当会涉嫌妨碍警察执行公务,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构成妨碍公务犯罪。

“涉事民警的执法行为可谓简单粗暴,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违背了行政执法的比例原则”,韩骁同时指出,虽然警方具有执法权限,但是执法是为了管理,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不是为了惩罚任何人,因此执法要实现合法化、合理化和人性化,而不是动辄就使用暴力强制,试图“制服”行政相对人,这样只会激化矛盾。

■链接

公安部:民警执法时应先安抚儿童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去年7月,公安部曾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针对基层一线民警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给出“应该怎么做”、“不应该做什么”的回答。

其中演示视频提到,查处路面交通违法时,遇有违法者带有随行儿童的,民警要先对儿童进行安抚,既能在孩子心中树立良好的警察形象,又能对当事人产生心理感化,彰显人文关怀。

对于“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遇到行为攻击类阻碍执法的情况怎么办?”的问题,演示视频给出回答,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警察劝告无效的可以使用制服性、驱逐性警械。

具体的操作指南为,面对攻击类阻碍执法,民警处置时应着重把握安全原则、克制原则、优势原则和适度原则,警告其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责令立即停止,仍不停止的实施强力制服,同时注意动员群众力量给予协助。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赵蕾王煜王梦遥赵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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