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国内 > 正文

谈高铁霸座:确保按号就坐是铁路部门的职责

2018-08-25 09:34 来源:法制日报
分享到:

法治社会绝不姑息无赖行径

颇受社会关注的乘客“霸座”事件有了最新进展,铁路公安部门经过调查取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霸座”男孙某治安罚款200元处罚;铁路客运部门根据有关失信惩戒制度,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孙某乘坐火车。这样的结果虽然有些迟到了,但总算是给社会公众一个交代。在“霸座”事件告一段落之时,我们要反思的是:为何一起看似司空见惯的事情却引发轩然大波?

的确,在日常生活中类似孙某的“霸座”行为屡见不鲜。社会公众对于此类行径早已不满,这种不满日积月累,此次“霸座”事件如同引信一样,引发了人们积郁在心中的不满乃至愤怒。正因如此,事件曝光后,引起了网民大规模、全方位的人肉搜索:身份证、生活照片、工作信息乃至孙某此前的斑斑劣迹都被公开于网上。虽然基于法治的理念,我们不乐见、不主张、不支持包括人肉搜索在内的任何“以暴制暴”的网络行为,但网民的这种自发举动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社会舆论对无良行为和无德者的强烈谴责,相信众口一词、同仇敌忾的舆论讨伐给予了孙某强烈震撼。

如果说孙某的“霸座”行径让人们愤怒的话,那么,有关方面在事件初期的处理和应对却令人难以理解和接受。从媒体报道来看,孙某在列车长与乘警多番劝阻后仍然不予改正,继续表演着无赖闹剧,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维持车内秩序的列车长与乘警居然束手无策。

以法治原则论及是非,“霸座”事件中的法理并不复杂。从依法履行合同的角度来看,火车票是旅客与铁路运输公司之间的合同,从旅客持票时起,运输合同即成立,根据车票上的座位号就坐是旅客的合法权益,铁路客运部门及乘警确保旅客在此座位上就坐应该是其起码的职责和义务。当旅客遇到诸如“霸座”等行为时,在私力救助不能的情况下,乘警应有权使用强制措施,通过施加公力救济确保旅客的合法权益。从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来看,“霸座”行为侵犯了其他旅客的合法权益,造成车厢秩序混乱,乘警当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一定强制措施。

可以说,事发现场铁路方面过于“温良恭俭让”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此次舆情进一步发酵。应该承认,行政执法机关这种对于严重失德乃至违法行为过于“温良”的处置态度在当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态度客观上怂恿和纵容了一些严重失德乃至违法者,使之常常表现得无所顾忌;而在另一方面,受到侵害的人们却往往显得无助、无奈。实际上,网民们这次对“霸座”无赖共同的愤怒讨伐,体现了当下社会公众普遍存在的一种对于失德违法行为愤懑的情绪和谴责的态度,以及对于通过法治化手段有效惩治无德违法者的强烈期待。社会公众对于法治社会的感受通常不仅仅来自于一些大要案件得到怎样的公正审判,而是在于这些身边的看似不大不小的处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失德违法行为能否得到及时公正的依法处置。

进一步来说,对于那些严重违反道德的“小事情”,法治社会不能、也不应该作壁上观。毕竟,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体现和弘扬主流的道德观念,如果对于社会大众所不齿的严重失德违法行为,法律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那么法律的价值又从何体现呢?事实上,即便是现有法律也为惩治失德违法行为提供了足够空间,除了一些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外,还有很多法律原则可以让执法者在面对无德违法者时有“该出手时就出手”的法律依据。

“霸座”事件有了初步的处理结果,使这起热点事件有了明显的正向价值,它让更多人清醒地认识到,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坚持法治和德治两手抓,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社会,绝不应姑息迁就严重失德违法者。任何社会主体都应对法治心存敬畏、崇尚规则、谨守分际;更为重要的是,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的表面含义,更要弄懂文本背后的道德意涵,既要依法打击严重违法犯罪活动,又要灵活运用法律武器严惩失德违法劣行以示惩戒,真正做到以法治保障道德、以道德滋养法治,在自身“学好法、普好法、执好法”的过程中,引导全社会齐心协力推进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

我要爆料 免责声明
分享到:
© 青岛新闻网版权所有 青岛新闻网简介法律顾问维权指引会员注册营销服务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