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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政策: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将上缴费用

2018-09-15 14:37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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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山东省物价局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自备电厂企业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也就是说今后企业使用自备电厂发电使用,将上缴一定的费用。在国家鼓励跨省区电力交易和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背景下,山东这一自备电厂大省的政策,在全国范围内都有示范效应。

根据《通知》,自备电厂企业应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016元(含税,下同)。2018年7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作为过渡期,过渡期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05元执行。期满后,根据国家规定和工商业用户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情况,重新予以核定公布。

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提到将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督促自备电厂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等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长时间以来,一些诸如电解铝、钢铁、化工企业等用电大户纷纷建立自备电厂。以电解铝为例,其用电成本可以占到最终成本的4成左右。而这些用电大户长期使用自备电厂,取得了成本上的优势。而随着全国电力市场总体过剩,国家更加鼓励电力较为紧缺的省份从外地“买电”。

今后,山东省的自备电厂每自发自用一度电,就要上缴1毛钱左右。这样一来,自备电厂及其所属企业的成本就将提升。随着自备电被征缴相关费用,各电解铝企业的用电成本差距将逐渐缩小,行业成本曲线将呈现扁平化趋势,自备电优势将逐步丧失。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高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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