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城晚报9月17日消息,提起郭美美,很多人把她和红十字会联系起来。云南普洱市红十字会也出现了“郭美美”——李艳萍担任出纳期间,把国家救灾款当成自家的钱,只要腰包里没钱花了,填一张现金支票就取出来花,主要用于美容和购物……8年时间,她先后挪用救灾款247万余元。近日,普洱市思茅区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挪用贪污救灾款案。
挪用救灾款247万归个人使用
70后的李艳萍,1994年大学本科毕业后,回到普洱当地参加工作。2004年3月8日,她到普洱市红十字会工作。两年后,担任普洱市红十字会出纳。按照李艳萍自己的说法,她没有会计证,对财务这块业务并不熟悉。虽然对财务不熟悉,时任领导还是让她暂时担任出纳。当年,普洱市红十字会只有一个账户,一直由她负责保管。
李艳萍在供述中说,2006年以来,她在没有会计资格证的情况下,担任了普洱市红十字会的出纳。当年,红十字会还归当地卫生局管。
直到2008年,普洱市红十字会从卫生局脱离出来。脱离后,红十字会的工作量逐渐加大,李艳萍没有按照财务工作要求做到日清月结。在这期间,她兼任普洱市红十字会宣传科科长。出事前,她还担任普洱市红十字会工会主席兼出纳。
2008年,李艳萍开始把公家的救灾款和自己的钱混在一起花销,公家的钱到了李艳萍手后,她没有把公家的存到公家账户里,而是和自己的钱放在一起花费,公私不分。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6年12月,李艳萍担任普洱市红十字会出纳期间,利用其管理单位资金账户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单位救灾款项247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案发前,李艳萍归还了123万余元。2016年底,她采用伪造银行对账单,汇款票据平账,使其挪用的123万余元救灾款难以在单位账目上反映出来,也就是说,没有归还的123万余元救灾款被李艳萍侵吞。
身上没钱用就开支票去取用
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李艳萍挪用247万余元救灾款主要用于个人使用,那么,李艳萍到底如何花销这些救灾款呢?
按照李艳萍的供述:她第一次挪用救灾款时,金额不算大,大概有2000多元,当时,她自己包里没钱了,就想到了公家的救灾款。自己填写了一张现金支票,取出钱花销。
对此,公诉人当庭询问李艳萍:支取救灾款有什么规定?出纳一个人就能取吗?需要审批吗?
李艳萍说,取单位救灾款,一般需要财务章和财务印鉴。这两个都是她一人在保管,平常取大额款项(5000元以上属于大额),需要领导审批同意,一般情况,她自己就能搞定。
李艳萍供述,她挪用公款主要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每次取现金的时候,资金用途有时写备用金,有时写项目经费,有时候还写救助款。取公家的钱,如果正常程序,需要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加盖单位财务章。然而财务章是她自己保管,到银行取款时,自己就盖上财务章。
后来,财务章是普洱市红十字会办公室主任保管。但是,李艳萍为了取到公家的钱,也会跟办公室主任拿财务章。有时候,她就多盖几张空白现金支票,然后自己取现金。当她身上没有钱用的时候,就开支票去取钱用。
公家这么多钱用在什么地方?
李艳萍说,她挪用的公款,都花在淘宝网、吃饭和购物等方面,尤其是买衣服花的钱较多,还办了一些美容卡。在同事眼里,李艳萍平常显得非常富态,都是穿名牌。
随着李艳萍的消费增加,每次挪用公款也随之加大,最开始每次支取几千元,后来直接每次支取几万元,李艳萍记得,支取最大一笔金额是5万元,完全就是把公家的钱当成自家的钱一样自由支取。
法庭上,当公诉人问李艳萍,这么多年来,到底取了多少次公款私用?
李艳萍回答说:“取了多少次,我都记不清楚了。”
轮岗发现李艳萍挪用救灾款
2016年,普洱市红十字会更换领导班子,新上任的领导让李艳萍轮岗,要求她把财务账目理清楚交给新同事,李艳萍在理财务的时候,初步发现单位账户上差了150多万元,她知道,这窟窿都是她平时挪用的。
因为单位领导逼得紧,要求尽快交账,李艳萍急了,她把这些年来挪用公款的事告诉了丈夫。“当他知道挪用公款的事后,一家人都非常焦虑,整夜整夜睡不好,丈夫的头发一下子急白了。”李艳萍说,她把房子卖了80多万元,老公把汽车卖了30多万元。又找朋友借了40多万元,加起来大概有150万元,这些钱都还到公家账户里,发现公家的钱还有五六十万元窟窿。
普洱市红字十会新任领导多次要求李艳萍尽快交账,她开始慌了,想办法采取补救措施,她想到了做假的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流水,银行流水是自己按照从银行打印出来的流水后,制作的电子文档再打印出来,她一共做了五六十万元的假凭证提供给新会计。
为了做平账,她还从银行拿来空白汇款单,虚列支出,并填好汇款单,又从淘宝上购买了虚假的印章盖上去,然后交给会计做账。
会计在做账中,发现李艳萍提交的凭证有些不对劲,而且账也做不平。
2018年4月18日,思茅区监察委对李艳萍采取留置措施。
指控被告犯挪用公款和贪污罪
思茅区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6年12月,李艳萍担任普洱市红十字会出纳期间,利用其管理单位资金账户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单位救灾款项247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案发前,李艳萍归还了123万余元。剩下的123万余元,被李艳萍侵吞。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李艳萍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因为李艳萍挪用的是救灾款,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公诉人还说,李艳萍长期挪用救灾款,跟普洱市红十字会内部管理混乱是分不开的,单位内部对救灾款的监管形同虚设。
李艳萍的辩护人认为,李艳萍变卖了家产,先后归还了190多万元,应当认定李艳萍贪污公款50多万元。
公诉人当庭反驳:司法会计鉴定认定李艳萍挪用了247万余元,贪污了123万余元,这属于权威鉴定,不认可辩护人提出的金额。
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