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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建商品房须挂投诉牌 公示责任人

来源:青岛晚报-- 2013-05-10 13:45:59 字号:TT

    即日起,我市所有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开发商必须在住宅小区各单元主要出入口显著部位张贴《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公告牌》,公告牌要将开发单位、施工单位等分管住宅质量投诉人的姓名、手机向购房者公示,并明确告之住房的保修期。如此一来,广大购房者在发现住宅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第一时间明确找到责任人进行投诉,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买房维权难困扰购房者

    买房前,售楼处工作人员说得天花乱坠;交房时,购房者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去找开发商,对方你推我我推他,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却发现早已过了保修期……我市不少购房者都有过这样的惨痛经历。

    在此背景下,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保修期内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落实各责任主体在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中的责任,有效解决住宅工程保修期内质量投诉事项,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新房验收前必须公示保修期

    根据这一规定,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住宅小区各单元主要出入口处的显著部位张贴 《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公告牌》,公告牌明示开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受理质量投诉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移动电话)及投诉受理范围、维修服务承诺等信息。住宅工程未设置质量投诉受理公告牌或公告牌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公告牌设置时间应不少于5年,期间,公告牌发生丢失、损毁、字迹缺失或模糊、内容变更等情况,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及时更换或维护。

    2008年6月1日后竣工验收的住宅工程,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在2013年6月1日前完成公告牌设置,并于6月15日前将各单元公告牌设置处的全景照片及公告牌公告的质量投诉受理人信息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质监机构登记。根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住宅保修期内质量投诉受理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妥善跟踪处理投诉人反映的质量问题,将问题解决在售后服务第一时间。否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招投标资质,彻底砸掉饭碗。

    新闻链接

    房屋保修期有规可查

    根据建设部第80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房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记者 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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