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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青岛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青人社发〔2012〕87号)

来源:-- 2013-12-03 15:19:57 字号:TT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机制,促进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做好“十二五”期间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认定,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孵化对象提供经营所需场地和低租金、低费率的创业环境,并引入创业扶持政策,免费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评估、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形成有滚动孵化小型实体功能的创业平台。

    第三条 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合理布局的原则,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创业工作需要,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有效利用各类园区、闲置场地、厂房、楼宇等适合聚集创业的场所,通过政府出资、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改造,为孵化对象创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应具备以下功能:

    1、为孵化对象提供经营或办公场所;

    2、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开展创业指导;

    3、具备创业培训设施,培养师资队伍,开展创业培训;

    4、协助相关部门落实扶持创业政策;

    5、帮助孵化对象办理开业手续,提供法律、会计、评估、营销、市场策划等咨询服务;

    6、维护孵化对象的合法权益;

    7、开展创业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五条 经评估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市财政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给予鼓励和扶持。

    第二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第六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用于孵化的经营、办公场所不少于20个,孵化场所的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50%。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设有创业服务区,提供共享的洽谈室,物业管理等配套服务,孵化对象入驻率不低于90%。

    2、成立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和创业指导专家队伍,制定创业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认真执行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定,开展宣传引导,为孵化对象提供专业化的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营造浓厚的创业文化氛围。

    3、建立孵化对象“入—管—出”全过程的入驻孵化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评审入驻基地、定期评价孵化效果、期满迁出基地的规定。入驻孵化的创业项目应符合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

    4、主要扶持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第一年免创业场地租金,第二年减收50%,第三年减收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创业孵化协议。

    5、建立台帐,记录孵化对象的创业情况,登记入驻创业和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入驻申请、协议书等各项基础资料装订成卷。并将所有创业和带动就业人员纳入市创业数据库管理。

    6、具备创业培训的场地、教具、师资等基本条件,能够免费为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

    第七条 评估认定创业孵化基地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按照申报、初审、审核和认定程序进行。

    1、申报。符合认定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由投资建设单位填写《青岛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提交创业孵化基地批准立项文件、基地建设入驻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决算审计报告和“入—管—出”全过程的入驻孵化管理制度,报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初审。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核实基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核实意见,于当年9月1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审核。每年10月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采取现场评审申请材料、实地考察的方式,审核申请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4、认定。经审核评估,达到认定标准的,下发命名文件。

    第三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评估考核,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服从管理,于每季度末20日前填报《青岛市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创业情况季报表》(附件2)和本季度的《青岛市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人员增减花名册》(附件3)、《青岛市创业孵化基地新增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4)、《青岛市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人员花名册》(附件5)。

    第十条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强化本区(市)内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不定期抽查创业孵化基地的工作情况,核实各创业孵化基地报表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检查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经年度评估考核,对不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标准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终止奖补政策。

    1、不服从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及时报送创业孵化基地工作情况的;

    2、改变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功能,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

    3、创业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4、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5、创业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查实三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6、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在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7、一年内未开展创业孵化工作或孵化成功率低于20%的。

    第四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各创业孵化基地建立管理办公室,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内部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包括:

    1、负责研究制定创业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

    2、负责制定孵化基地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3、负责受理入驻孵化基地的申请,组织开展入驻评审;

    4、负责孵化对象“入—管—出”的管理服务和考查评估,及时报送工作情况;

    5、负责为孵化对象提供经营办公、产品展示、会议洽谈场所,以及相关信息咨询和商务服务工作;

    6、负责协调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为孵化对象提供一站式服务;

    7、负责协调孵化对象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孵化对象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8、负责组织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

    9、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对外宣传和工作交流。

    第十四条 孵化对象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入驻实体经营范围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对本实体经营场地进行转租、转借;

    2、建立健全本实体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严格执行本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和入驻协议,服从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管理,支持、配合管理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4、服从物业管理,按时缴纳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各自应承担的费用;

    5、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创业孵化基地公用设施,保持正常经营秩序;

    6、因故不能履行入驻协议的,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终止入驻协议,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第五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入驻

    第十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主要是具有创业意愿,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拟创业的孵化对象可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属于再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不再享受创业孵化基地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申请入驻人员要根据拟孵化的创业项目,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学位证和相关有效证明;

    2、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规划书;

    3、返乡农民工还需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出务工须连续6个月以上)。

    第十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申请材料后,负责组织考查评审,评审后在5个工作日内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获准入驻的孵化对象与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签订《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协议书》,入驻孵化期限最长三年,可一年签订一次入驻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时间入驻创业孵化基地。

    第十九条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协议书》要明确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孵化对象创业的租金减免金额、创业服务内容以及孵化对象应遵守的孵化基地管理规定。

    第六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各项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1、入驻孵化期间,可享受创业孵化基地租金补贴;

    2、可放宽注册条件,申请试营业,并在三年内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3、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贷款贴息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年;

    4、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或自谋职业扶持金;

    5、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一年内,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或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6、招聘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

    7、可免费参加创业孵化基地举办的各类创业指导和培训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应于青岛市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市)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办法。

    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标准、程序和管理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青高就组〔2012〕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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