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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2013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意见(青办发〔2013〕5号)

来源:-- 2013-12-03 15:58:14 字号:TT

    为持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打造全国投资成本最低、经营环境最优、服务效能最高、创业创新活力充分涌动的发展高地,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现就2013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立足本土优势,着眼打造全国同类城市最优发展环境目标,巩固和提升在放权、提速、减负、规范、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着力解决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营造更加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深化审批改革,提高行政效能,营造高效务实的政务环境

    1.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在2012年基础上,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保持在全国同类城市领先地位。规范行政审批提前介入方式,全面清理市、区(市)两级审批大厅的预审、审批前置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全部取消,确需保留的纳入两级审批大厅办理或审批监控系统管理。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市监察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以楷体字排印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向区(市)委托下放审批权,向功能区赋权,制定对接落实措施,所有委托下放和赋权事项原则上进入审批大厅办理。研究赋予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相应经济管理权限,各区(市)要加快向省级经济功能区、街道(镇)的赋权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经济功能区、国家级开发区,各区、市政府)

    3.推进政务便民服务事项下沉。按照凡是百姓事项统一在社区(村、物业公司)办理,凡是涉企事项统一在镇(街道、功能区)办理,凡是区(市)级事项原则上在区(市)审批大厅集中办理的原则,积极推进市、区(市)两级政务、便民服务下沉到街道(镇)、社区(村),重点推进区(市)向省级开发区(功能区)、全国示范小城镇放权工作。通过委托下放、直办、代办等方式,实现服务事项下沉到基层。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电政信息办、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

    4.行政审批提速。对确定保留审批事项,明确条件,简化程序,减少环节,限时办结。继续创新审批方式,通过实施容缺受理、虚拟审批、企业注册前置并联审批等方式,实现建设项目审批、企业工商注册等提速30%以上。市、区(市)两级审批大厅全面运行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工业项目、服务业项目落地、工商企业注册前置并联审批等新流程。通过统一收发件、时限控制、电子监察、代办帮办服务机制,保障并联审批流程全面落实。并联审批中涉及的行政审批部门、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均要在规定时限和标准内完成。与政府投资相关联的规划变更、土地收储、土地招拍挂、“两改”项目前期征收整理、危旧房改造等部门、区(市)工作环节,要限时办结、公开承诺、流程控制。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打破政府投资涉及的部分中介机构独家经营现状。研究试行企业申请事项审批承诺制,推行企业信用履约。

    (责任单位: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电政信息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

    5.扩展审批大厅功能。建立网上申报和预约审批制度。除涉密和消防事项外,所有入驻审批大厅的审批事项和监督服务事项实现网上申报和预约。市级行政审批大厅要加快推进审批即办和网上直办。除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项目落地联合审批、工商注册联合审批等之外,一般事项审批即办率达到70%以上,网上审查率达到80%以上。区(市)级审批大厅提高入驻率,涉及审批的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前置要件预审、备案、收费事项,原则上要全部纳入市、区(市)两级审批大厅统一办理,并向镇(街道)服务中心延伸。

    (责任单位: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市电政信息办、市监察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

    6.完善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依法合规的要求,完善市和区(市)两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市级重点项目、重点民生项目、市办实事项目和内资1亿元人民币、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自动进入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市电政信息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

    7.实行大厅全程代办服务。对市级重点项目及各区市确定的重点项目实行代办制。市和区(市)、街道(镇)及各经济功能区行政审批大厅,要设立代办窗口,对投资项目注册、登记、用地、开工、验收等环节实行全程代办、帮办和咨询服务。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市监察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

    8.实行联合验收。在两级审批大厅实现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做到一个窗口受理、现场验收和反馈意见、统一送达文件。市、区(市)两级全面运行竣工验收联合办理系统,固定人员、固化流程、明确时限,实现网上流转、全程留痕、实时监察。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市电政信息办、市监察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人防办、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市政府)

    (二)健全政策体系,加大扶持力度,营造非禁即准的宽松政策环境

    9.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细化放权、提速、减负、规范、服务等领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关政策实施细则,以营造最优政策环境为目标,充分借鉴外地先进做法,形成具有比较优势、配套完善、务实管用、富有吸引力的政策环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办等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

    10.争取更多政策支持重点区域加快发展。积极争取上级在土地、融资、税费、招商、进出口以及自主发展等方面,给予红岛经济区、西海岸经济新区、蓝色硅谷核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保税港区等国家、省级功能区更多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青岛红岛经济区、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监察局、市金融工作办等有关部门)

    11.降低中小企业准入门槛。认真落实小微企业零首付注册、一址多照等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并联审批、简化流程、放宽限制、降低准入门槛。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加快企业登记年检制度改革,逐步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

    12.完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研究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政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放贷额度,简化放贷程序;鼓励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制定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质押以及在建厂房、集体用地厂房抵押等办法。研究清理历史遗留问题,通过清理闲置积存土地、加快中小企业园区建设等措施,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用地难等问题。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工作办、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

    13.优化外资企业服务。推行预约服务,工作时间现场审批,非工作时间预约审批。建立外资项目专管服务制度,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设项目专管(代办)员,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设项目联络(帮办)员,提供信息收集、项目审批、证照办理等“一条龙”服务。完善外商投资企业“保姆式”服务平台,发挥青岛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主渠道作用,建立区(市)、工业园区、街道(镇)三级联动服务机制。按照外资项目落地进度,解决项目土地供应问题。压缩出口退税周期,加快出口退税速度,研究落实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等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

    14.规范和减免收费。全面落实44项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暂停、后置征收、降低收费标准等政策,推进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落地审批“零收费”。全面推行市、区(市)两级投资项目集中收费和一次性告知制度。继续清理前置审批收费,规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各类收费行为。制定相关收费减免政策,推进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人才公寓建设、主体经济功能区建设等市重点项目和功能区建设。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机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

    15.实行低标准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开展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重点规范行政机关审批前置相关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禁止行政机关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禁止指定收费、违规收费、变相收费、垄断收费。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

    16.优化金融发展环境。贯彻落实《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完善引进培育机构、提升金融服务、鼓励企业上市、促进直接融资等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青岛保监局)

    17.制定企业快速通关检验检疫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海关、商检大通关合作机制,加快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推行网上通关办结方式,提高口岸通关效率。认真落实国家调减法定检验检疫目录动态调整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检验检疫费减免政策。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政府口岸办,市政府外办、市贸促会、市监察局、青岛海关、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18.完善扶持航运业发展政策措施。制定扶持航运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内陆货源、进口货源选择青岛港为进出口岸,加快航运业发展步伐。建立航运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公开航运数据信息相关指数。充实航运业管理服务力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健全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19.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分离。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服务操作机构,实现管理、交易、监督分离。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创新交易流程,提高各类交易电子评标水平,推进市和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建设,并向镇级延伸。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20.深化便民服务。全面完成市和区(市)两级办事服务事项梳理,优化服务流程,推行联合办理,形成全市统一的办事服务目录、指南,并在网上公开。搭建全市统一的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和“网上便民服务大厅”,整合政务便民服务事项,推进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办理,全面实现便民服务事项标准化,并向街道(镇)、社区(村)延伸。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电政信息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直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各区、市政府)

    21.深化政务公开。完善青岛政务网、部门网站、市区(市)两级审批大厅信息查询系统等平台建设,完善全市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数据库,公开政策内容,及时解读政策。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和答复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电政信息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

    22.建立健全涉企信息共享系统。建立涉企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企业信用记录征集和查询系统,形成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和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工商登记、金融服务、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息资源,为政府监管和服务企业提供完整准确、客观公正的信用信息。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电政信息办、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工作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

    23.加强市场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规范管理与监督。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原则,加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中介组织、行业协会脱钩改制,实现人员、职能、资产和场所四分开。放开、放宽中介机构注册登记条件,引进国内外高端中介服务机构,完善中介组织星级评定和奖惩机制。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检察院等有关部门)

    (四)推进依法行政,强化保障措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4.规范涉企检查。严格执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确保所有处罚事项纳入行政处罚系统、网上运行并公开。严格规范和减少涉企检查,建立涉企检查报批、台账、备案、公示和抄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检查。通过合并和联合检查,杜绝多层次、多部门多头重复检查。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电政信息办,市直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各区、市政府)

    25.建立涉企案件直查快办制度。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环保、质检、食药监、海关、商检等单位要建立涉企案件直查快办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办结力度,确保涉企案件全程快速办理。建立司法机关与海关、住建、工商等部门联合查控机制,行政解决涉企案件执行问题的整体合理。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青岛海关、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区、市政府)

    26.建立法治环境属地化责任及评价机制。建立对基层司法机关定期评估评价制度。制定治安环境、公正司法量化评价指标,街道(镇)、中心社区定期组织所辖企业对基层司法机关治安环境进行评议评估。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区、市政府)

    27.完善机关干部包项目制度。以市级重点项目、重点民生项目和内资1亿元人民币、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为重点,完善机关干部包项目、包企业制度,加强对项目引进、开工、运行全过程服务。建立信息报送、协调推进、帮扶台账、督查考核等制度,项目推进纳入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联合督查监察范围。区(市)、街道(镇)也要确定重点项目,落实专人包项目服务制度。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

    28.建立涉企事务全天候服务制度。实行涉企事项24小时服务制度。整合市政府和各部门服务热线,实现政务服务热线一线通、全天候值班、预约办理。各涉企职能部门要确定专人,及时受理企业咨询及相关服务事项。扩展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和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服务功能,将涉企全天候服务功能延伸至区(市)、街道(镇)。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商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

    29.建立重大事项联合督办效能监察机制。对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点工作实行联合督办监察。落实项目推进责任制,加强对职能部门推进项目、履行程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进度缓慢的,予以约谈、通报;对推进不力或庸懒散慢拖瞒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

    30.加强效能监测和问责。加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测力度。以软环境和机关作风万家监测点为平台,多层次多渠道对行业部门、区(市)政府、街道(镇)和基层“七站八所”开展评议评价。加强监督检查,重点督查放权、提速、减负、规范、服务等软环境建设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完善市、区(市)、街道(镇)三级效能投诉电话体系,及时受理和处理企业投诉,对违反审批、处罚、收费、检查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严格问责。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制。完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成立专项工作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其他责任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专题研究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二)强化责任。各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细化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逐级落实责任。工作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日常督查和目标绩效考核。健全工作推进制度,逐月排查工作进度,每月一上报、每季一督查。对无客观原因未完成任务、影响全局工作进展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落实任务。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详细工作方案,高标准完成工作任务。各区市、各牵头单位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并于5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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