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6月5日讯 6月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批准了《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同日,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施行。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共九章六十条,规定了总则、学前教育设施、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保育与教育、早期教育指导、保障与扶持、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条例》内容亮点纷呈,现逐一解读。
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
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对这两类幼儿园的经费扶持:“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享受政府补助的民办幼儿园的生均补助标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
除生均补助外,《条例》还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贴、派驻公办教师、租金补贴等方式”,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补助。对于其他幼儿园,《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扶持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助学前教育或者出资举办幼儿园。”
在现行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下,托幼收费是幼儿园办园经费的重要来源。为根据经费来源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各类幼儿园的收费政策:“公办幼儿园收费按照政府核定的标准执行;享受政府补助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其他民办幼儿园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根据成本确定收费标准,报价格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支持
为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条例》在较多条款中体现了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支持。在规划布局和设施建设方面,《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均衡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的发展,推进学前教育标准化建设。”第七条规定:“农村幼儿园的建设应当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多所公办幼儿园或者举办公办中心幼儿园的分园区。”在师资建设方面,第四十五条规定:“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幼儿园保育教育资源,在培养培训、岗位设置等方面对农村地区和薄弱幼儿园给予扶持。”在经费保障方面,第四十二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幼儿园、支持农村学前教育……”。这些支持政策将全方位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提升其硬件建设和内涵发展水平,并为其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明确对特殊群体的保障
针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园问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流动人口具有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的,其子女可申请入园,并在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针对残疾幼儿入园问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幼儿园应当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并为其提供融合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当设置学前教育班招收残疾幼儿。鼓励社会各类康复机构、福利机构为残疾幼儿提供康复帮助。”在各级政府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用途上,第四十二条点明可用于资助学前教育特殊群体。第四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残疾幼儿实施免费学前教育。”
幼儿参加早期教育不作为入园前置条件
在幼儿园招生方面,《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幼儿园招生应当公开、公平,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不得将幼儿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的前置条件。”这一政策有利于满足老百姓接受公平学前教育的诉求。市教育局已印发文件,对招生时间、招生对象、招生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加大了信息公开力度,规范幼儿园招生。
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文化内容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阶段的文化课内容,或者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小学阶段文化课的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这一要求是对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的贯彻和落实,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遏制当前部分幼儿园存在的盲目迎合家长要求,不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做法,保障幼儿的游戏权,促进其健康快乐成长。
规范幼儿园乱收费行为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幼儿园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材、读物、教辅材料或者参加有偿培训活动”。这是《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等要求的具体化,能够减轻家长经济负担并减轻幼儿在园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