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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新政3月10日实施 提取限本人及配偶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4-02-07 19:35:33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2月8日讯 自3月10日起,我市将实施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公积金的提取限制了父母及子女,新办法规定只能由购房者本人及配偶有权提取。

    另外,单身者购买新建住房贷款额度由原来最高60万变为最高贷36万元、二手房最高贷21万元。新政截至2017年3月9日。

    公积金变为只能由本人及配偶提取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人范围,由直系亲属调整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职工的父母及子女不再允许以该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具有产权的父母及子女)。 

    新增了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取情形。

    将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修改为“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将失业3年以上(含3年)改为2年,适当放宽失业人群提取条件。

    提取证明材料及提取额度变化

    将原《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各类提取情形的细节性、操作性内容纳入新制定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仅保留一般性规定。

    新增“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的规定。

    新增“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对“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新增“医疗费用结算单”作为提取证明材料。提取申请人的全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

    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

    补充规定了还贷提取、租房提取的最后申请时限,即:“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租赁本市住房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

    新增提取审核中止条款。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对特殊情形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范了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对象和条件,明确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提出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调整了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方法,增加了个贷余额倍数法。同时明确提出,还贷能力计算公式、账户余额倍数、最高贷款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订,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历史贷款情况、购房情况、本次贷款申请情况、借款申请人征信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当申请借款的金额超过月度(季度、年度)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允许借款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下一月度(季度、年度)公积金贷款开始发放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执抵押权证后,根据资金计划安排,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不良记录者五年内不得办理公积金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告知单位,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限制其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修订后的办法中,对借款人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出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虚假资料、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等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同时提出“公积金中心有权对违规使用(提取、贷款)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告知单位,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限制其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进一步体现了公积金政策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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