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购车承诺不兑现 依法调解促和谐
【案情简介】2013年7月20日,赵女士与位于流亭街道的某品牌汽车4S店签订汽车订购合同,现场交纳2000元定金订购了一辆轿车。合同约定的车价比厂商指导价优惠4000元,同时该店销售人员口头承诺一个月内就可提车。从签订汽车订购合同起直至10月15日,赵女士共三次前往该4S店要求提车,均被告知店内没有现车,且具体提车时间无法确定。同时,该4S店工作人员称赵女士无法以优惠4000元的价格购车,提车时必须支付厂商指导价,若赵女士要求取消合同,其之前交纳的2000元定金将不予退还。无奈之下,赵女士到城阳区消保委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和结果】接投诉后,城阳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该4S店调查了解情况。经调查得知,该店无法按时让赵女士提车是因为厂家供货不足,且当时签订汽车订购合同时正值优惠活动期间,价格有优惠,但现在车价上涨了不少,因此不再有优惠。
10月18日下午,城阳区消保委工作人员通知赵女士和4S店负责人到现场进行调解。工作人员向双方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告知4S店负责人应当履行双方之前签订的汽车订购合同。经调解,4S店负责人同意以优惠4000元的价格将车出售给赵女士,并马上从厂家调车,保证赵女士能尽快提车。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本案中,消费者与4S店之间形成了购车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的从业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和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
因此,4S店应当按照销售人员承诺的交车时间和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其义务。4S店不兑现其承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还规定了定金的适用规则,4S店作为违约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调解过程中,消费者不再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双方达成协议,4S店同意以优惠4000元的价格将车出售给赵女士,并马上从厂家调车,保证赵女士能尽快提车。(记者 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