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安全义务未尽到 导致摔伤应赔偿
【案情简介】2013年8月,即墨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宋先生的投诉:前几天他带着家人入住即墨某宾馆,自己的母亲在宾馆穿着宾馆提供的一次性网布拖鞋到卫生间内洗浴时摔伤,并入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2000余元。随后宋先生找到宾馆要求赔偿其母亲住院期间花费的医药费、误工费、赔偿金6000元,宾馆称宋某母亲摔伤责任在其个人,宾馆无责任不能赔偿,协商无果宋先生将宾馆投诉到消保委。
【处理结果】接到宋先生的投诉后,即墨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双方争执的焦点是造成损害的责任归属问题。在调解过程当中,该宾馆负责人称,宾馆已经采取了足够的措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比如在楼道内提示注意路滑、在浴室加防滑垫等。宋先生母亲是成年人,具有自我保护能力,穿一次性拖鞋摔伤是由于其不小心造成的,宾馆不负任何责任。宋先生认为,宾馆提供的一次性拖鞋质量差不防滑,更没有进行安全使用警示,责任在宾馆。双方就责任问题僵持不下,消保委工作人员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调查、了解。在调查中发现,宾馆提供的一次性拖鞋没有生产厂家,属三无产品,也没有在醒目的位置明示使用提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而宋某的母亲在使用一次性拖鞋洗浴过程中应当预料到地面湿滑存在一定危险,造成损害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鉴于双方当事人的不予相让的态度,消保委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宾馆赔偿宋先生3000元,宋先生无其他诉求。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的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此外,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宾馆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这一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应该赔偿宋先生母亲摔伤造成的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后,经调解当事双方达成协议,宾馆同意赔偿宋某母亲医药费1200元,并一次性给予1800元的补偿,消费者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