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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青岛公布2013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4-04-23 13:15:49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4月23日讯   今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13年青岛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和并公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作为全国最早设立知识产权庭的中级法院,多年来,青岛中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直在全省名列前茅,审判工作呈现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结案率、调撤率稳步上升的态势。

    据介绍,2013年,青岛中院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454件,二审民事案件4件,一审行政案件1件。其中既包括青岛市第一起反垄断案件、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以来第一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也包括维护“青啤”、“五粮液”等民族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经最高法院批准,黄岛法院成为拥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至此,青岛成为全省唯一拥有市南、黄岛两个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区,这对于进一步优化青岛市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格局,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着重要意义。

    青岛中院公布2013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1、原告马某与被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确认商标不侵权纠纷案

    【案情】本案涉诉前,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行政专家组对争议域名、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商标混淆性相似为由,将争议域名裁决给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该域名注册人马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未侵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则提起反诉称,马啸某未经许可,使用争议域名进行贷款信息和金融咨询服务,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注册使用、域名,侵犯了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相关民事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裁决将域名、转移给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并无不妥。由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某的行为遭受经济损失,故对其要求赔偿侵权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本案是一起确认商标不侵权纠纷案件,涉及到域名恶意抢注的司法保护问题。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繁荣,许多域名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域名被称为“企业的网上商标”,实践中知名域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知名商标被抢注为域名的情形都时有发生。本案的审理,对于划清商标与域名的界限,制止不正当的域名注册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

    2、原告徐某与被告青岛某汽车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案情】2012年10月,原告徐某前往被告广汽本田4S店青岛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保养需使用的正厂机油滤清器、机油拟自行进行保养,但被告提出如不在4S店保养并交纳工时费,将拒绝将正厂机油滤清器及正厂机油销售给徐某。徐某认为4S店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在4S店内购买维修服务,交纳工时费,即禁止单独销售广州本田正厂零部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其销售广州本田正厂零部件时去除其他一切不合理交易条件;2、被告承担原告因制止垄断行为产生的交通费等相关费用1万元。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首先应当确定被告是否具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本案中,相关市场是指青岛地区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市场,而在青岛地区除被告外,还有多家广汽本田4S店,均能提供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且原告未能证明其所需机油滤清器及机油是市场上其他产品所无法替代的,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在青岛地区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市场未能占据支配地位,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是山东省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件,而且涉及广大车主所关心的4S店工时费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案的审理对于反垄断案件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如相关市场的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以判决的方式厘清了社会公众对于垄断行为的认识,对于今后反垄断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起到了正确的引导作用。

    3、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某商场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是第861001号“C:\Users\Administrator\AppData\Roaming\Tencent\Users\113477602\QQ\WinTemp\RichOle\Y4`PG478UJ4929HJNN5V%(X.jpg”、第8002037号“C:\Users\Administrator\AppData\Roaming\Tencent\Users\113477602\QQ\WinTemp\RichOle\XXAB5G))NA]9)5WYNQ$IG0N.jpg”、第6902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中第690278号“”注册商标于2011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发现,被告青岛某商场销售、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熟食礼盒,以“福临门”文字图形作为商标,显著使用在外包装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福临门”文字是原告商标中的主要组成部分,被控侵权产品在其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且字体较大的“福临门”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

    【评析】混淆是商标侵权判定的基本标准,本案中,被告虽然在其产品上标注了产地、制造者及被告自己的商标等产品信息,但在产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了原告商标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福临门”三个字,并且“福临门”三个字的字体远远大于被告产品信息的字体,对相关公众具有较强的视觉影响力,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被告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本案正是基于混淆标准作出了侵权判定,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对规范市场经营者的行为起到了规范和引导作用。

    4、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广播组织者权及作品广播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作为中央电视台的网络传播中心以及中央电视台官方网站“中国网络电视台”的运营机构,经中央电视台授权,独占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转播中央电视台的全部频道及提供各频道播出的全部电视节目的权利。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公众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的十五个电视频道,并实时转播春节联欢晚会,同时通过支付报酬的方式鼓励第三方网站通过内嵌被告播放器转播前述电视频道,或链接至被告网站,对被告的前述侵权行为进行宣传推广。原告认为三被告行为侵犯其广播组织者权及作品广播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公众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CCTV-1至CCTV-15”共计15个电视频道,并实时转播了2013央视春晚,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广播组织权和广播权,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评析】本案是青岛中院判决的第一起侵害广播组织者权纠纷案件。广播组织者在节目制作中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和成本,但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将他人制作的节目转播却变得简单迅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从公平角度出发,对著作权法中“转播”的概念作了扩大解释,从而将“转播”由传统领域延伸至网络转播、手机转播等新媒体领域,有效维护了广播组织者的合法权益。

    5、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 “”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的相关权利,五粮液白酒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陈某在其经营的超市内出售假冒“”商标的白酒。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带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白酒,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评析】本案涉及的是酒类产品的假冒行为,由于这类产品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因此一直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重点打击对象。本案的判决,有力的打击了假冒注册商标这一商标侵权中最为直接和普遍的侵权行为,同时也维护了民族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6、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某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是UG NX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安装使用了UG NX软件,侵害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软件并赔偿经济损失320万元。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青岛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中要求招聘对象能“完成UG建模、输出图纸”的行为,仅是对招聘对象的一个技能要求,不能证明其实际安装使用了UG NX软件,因此未认定其存在侵权行为。被告青岛某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计算机上安装了未经原告授权的软件,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评析】“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的举证对于两被告的行为作出了不同的认定。本案的审理对于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何正确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如何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等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对于企业在经营中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也起到了警示作用。

    7、原告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系名称为“新型塑料注射安瓿”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发现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制造,并同四川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药品交易会上许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聚丙烯安瓿”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专利的热封合线限定于瓶颈高度的三分之一处,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热封合线位于瓶颈高度的二分之一处。根据原告对其热封合位置的特别限定及其在复审、无效程序意见陈述中对此所做的特殊说明,热封合位置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位于瓶颈高度二分之一处的特征,不属于等同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是专利审判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一起经典案例,该原则是对于等同原则的限制。本案在判断热封合线限定于瓶颈高度的三分之一处和二分之一处是否构成等同时,成功的运用了禁止反悔原则,将原告在复审、无效程序中的意见作为认定依据,进而做出正确的判决。

    8、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某啤酒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依法享有“青岛啤酒”、“青岛”、“TSINGTAO”、“青岛纯生啤酒”、“崂山”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其生产的啤酒上使用了“青岛优质”、“青岛特产”、“青岛精品”等标识,酒瓶上有“青岛啤酒”、“TSINGTAO”字样。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带有“青岛啤酒”、“TSINGTAO”字样的回收瓶,导致了相关公众误认,侵犯了原告商标权。同时,被告在产品瓶贴上使用“青岛”、“青岛啤酒”等字样亦侵犯了原告商标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评析】本案被告侵权行为之一在于未经许可,使用了带有原告商标的回收瓶。对此法院认为,酒瓶的转移占有只代表了物权的转移,不能认为酒瓶转移的事实赋予了被告使用酒瓶上商标的权利。在此种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情况下,法院最终认定侵权。本案的判决对于这类行为侵权与否给予明确的答案,对于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作用。

    9、原告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

    【案情】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书》,认定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200620088069.5号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构成侵权。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理决定,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理决定书》,并依法改判。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全面分析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同,得出了侵权的结论,该结论认定正确,青岛市知识产权局的取证行为未超出行政执法权限,驳回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是青岛中院实施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以来受理的第一起行政案件,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审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案的正确判决既保障了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帮助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对于凸显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优势地位起到了重要作用。

    10、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SOLEX”系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被告人王某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委托浙江某公司加工62万余把带有“SOLEX”商标的锁具,该批货物在上海海关被查扣。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审判】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

    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SOLEX”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评析】本案是一起运用刑事制裁打击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判决明晰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对于类似行为起到了司法所应有的威慑作用。同时,通过罚金刑的运用,剥夺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能力,从根本上制止了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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