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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扔扳手砸中工友眼 致左眼失明赔47万

来源:青岛晚报-- 2013-06-23 13:35:51 字号:TT

    工地上的朋友借扳手,王某从二层小楼往外扔,谁知扔扳手时朋友身边的工友刘某突然回头,扳手砸在了他脸上。经诊断刘某属于4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刘某向两人求偿66万余元,他称两人不但不给钱,也不去医院探望他。无奈刘某到崂山法院起诉,要求两人承担赔偿责任。

    意外

    扔扳手有人突然回头

    曲某和刘某同在崂山区一工地干活,2011年9月1日,两人在工地上赶工程,其中曲某负责驾驶拖拉机,刘某则在一旁铲沙土。突然曲某发现拖拉机出了故障,他便向村民王某借扳手使用。

    王某拿到扳手后,站在二层小楼对着曲某方向扔过去。据王某和曲某称,扔扳手之前两人相互叫喊吆喝,提醒周围的人小心,同时两人都没有看到刘某的身影。岂料扳手扔出去之后,站在曲某身边的刘某突然回头,扳手砸在了他的脸上。

    致残

    伤者左眼完全失明

    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401医院就诊住院,之后又到眼科医院、青医附院等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扳手导致刘某出现脑外伤,额骨粉碎性骨折,左眼钝挫伤,并且完全失明,丧失了劳动能力。经鉴定,刘某左眼外伤评为4级伤残。

    据刘某称,出事后王某和曲某都对他的伤情不闻不问,刘某多次找两人要求赔偿,但都没有结果。对此王某却有不同的说法,他称刘某受伤后,是自己把他送到了医院,自己也和家人到医院看望过刘某。刘某受伤后,自己的家人也感到十分内疚,每逢过年过节都去探望刘某。而曲某则称,事故的发生与自己没有关系。

    判决

    三方共赔付47万元

    法院认为,曲某作为扳手的借用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王某明确表示要向他扔扳手时,曲某没有加以阻拦,而是默许事件的发生,对于刘某的受伤,曲某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曲某在事发时受雇于建筑公司,两者已经形成了劳务关系,其所在的公司应对曲某在劳务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事件另一被告王某,在距离曲某较远的位置向他扔扳手,应当能够预见由此可能会对在场其他人造成伤害。但王某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了刘某受伤,王某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不过刘某主张的 66万余元赔偿额度过高,经法院重新评定,王某和曲某需向他支付约47万元。考虑到两人的过错情况,法院认为王某应承担90%的责任,而曲某承担 10%,这10%由所在公司负责。(记者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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