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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户困难家庭获救助 新市民也可申请困难救助

来源:青岛早报-- 2013-07-01 05:43:16 字号:TT

  早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为妥善解决我市城乡居民及在青居住非青岛市户籍的新市民,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的临时性、突发性家庭生活困难问题,我市出台新政并首次将在青务工非青岛市户籍新市民纳入救助范围,最高可获救助10000元。

  万户困难家庭得到救助

  日前,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出台了 《青岛市民政局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以下简称 “《制度》”)。据悉,临时救助是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基础上的补充,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主要特点是救急、救难。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早在2002年,我市建立了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2010年,制定了“城乡统筹、一体救助”的城乡临时困难救助政策,仅2012年就救助了13040户,发放临时救助金1908万元。

  “但是,从政策执行情况看,一是救助标准较低,不能对因突发灾害或重大疾病造成的困难居民进行有效地救助;二是救助范围窄,《制度》只对本市户籍的居民实施救助,在青务工的新市民在遭遇不幸时得不到及时应急救助。”相关负责人说,为此市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对2010年出台的《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在提高救助水平上有了新的突破。

  外来务工人员纳入救助

  新规首次将在青务工非青岛市户籍的新市民纳入我市临时困难救助范围。《制度》规定,在我市办理了居住证后连续居住3年以上,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2年以上的非青岛市户籍的新市民,因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患大病、重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困难救助,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制度》规定,因患大病、重病家庭,在各类救助后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明显高于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不含唯一住房),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以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救助范围由原来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扩大到全市城乡居民。根据临时困难救助情况统计,因重特大疾病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家庭占临时困难救助总户数的80%。

  最高可获万元临时救助

  救助金额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确定,每户全年不超过两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因患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用过高、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申请临时救助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接受各类救助后,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自负1000元以上部分按90%救助;其他困难家庭自负20000元以上部分按60%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临时困难救助: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不能提供有效材料或有效原始证明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家庭收入情况,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家庭收入虚假证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救助的。(记者孙静芳 通讯员 王家俊 李永梅)

  这样申请临时救助金

  特别提示

  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居住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两份书面申请,一是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收据、有关病历,学籍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必需的材料。二是提交允许核查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的申请,包括住房、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公积金、纳税、社会保险等情况。然后再公示、审核,最后审批通过并发放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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