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到超市购物,离开时却被商场的旋转门给转倒了。到医院一检查,竟然摔成了骨折,整个治疗过程花费了6.5万余元。之后张老太通过家人找商场理赔,可商场说已经事隔一个月,监控也没有保存,而且旋转门也都张贴了标识,商场没有责任。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张老太将商场起诉至市南法院,要求赔偿。
据介绍,2012年8月底的一天,张老太在市南区一家商场购物,走出商场被旋转门碰倒在地。据现场的目击者王女士称,张老太当时坐在距离旋转门约10厘米的位置,受伤之后一直坐在原地不敢起来。王女士随后将张老太扶到一旁的座椅坐下,之后通过老人身上的电话找到了张老太的儿子。儿子得知消息后赶到现场,并将老人送到附近的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张老太摔成了股骨颈骨折,并在当天住院进行手术。张老太总共在医院住了15天,花费了6.5万余元。出院以后,张老太向商场索赔,他们认为既然是在商场发生的意外,理当由商场负责。
商场方并不认同。他们辩称在事发当日商场并不知道张老太受伤的消息,而且旋转门一直正常维护、运转,直到事发一个月后张老太的儿子才打电话告知商场受伤一事,但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同时,商场内的监控记录只能保存15天,商场也无法通过监控确认事情发生的经过;其次,商场认为他们已经对顾客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商场旋转门上都设置了警示标志及安全提示,不会对顾客造成任何潜在危险。
庭审期间,商场还提交了自动门设备巡检记录,证明旋转门每月委托设备公司定期保养,另外还有一份“请轻推慢走”和“老人和行动不便者需在他人搀扶下通行”的警示标志。不过张老太方认为,即使设备正常使用,也会出现意外事故,而且警示标志不明显,起不到警示作用,旋转门空间狭小,如果有人搀扶就更加拥挤,到时可能会被挤伤。
法院认为,商场一方对进出商场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商场在旋转门上张贴了警示标志,但位置较偏,字体较小,不能起到充分的警示作用,特别是对年龄较大的老年人,商场提供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充分的。因此张老太受伤一事,商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张老太作为一名成年人,在走出手推式旋转门时没有能有效控制旋转门的转速,导致被撞倒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过错大小,各自承担50%的责任。法院一审判决,经重新审核后,商场需在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张老太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记者 王婷 实习生 陈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