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孩子住院时没参加医保,补上保险后能报销吗?市人社局回复称,若是出生3月内的儿童,可报销,其他的均无法报销。近日早报刊登学生意外伤害医疗费报销的相关新闻,引起强烈反响,可有的孩子因为没参加医保,住院费用无法报销。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14岁以下儿童在全市有20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家长须给18岁以下的孩子投保才能享受。
18岁以下人员均可参保
根据《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中等以下学校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和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通过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参保,外地户籍的少年儿童,在我市上学的,也可参保,并享受同等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集中收缴,六区的集中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12月31日,四市的集中缴费期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定。保险年度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4年度少年儿童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50元,之前各年度为每年40元。
定点医疗机构有20家
根据卫生部门相关规定及临床管理实际,我市确定了市区14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医保住院定点医疗机构20家,其他参保患儿可任选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按规定结算。
市区14周岁以下少年儿童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三类,三级综合医院:青医附院、市立医院、中心医院、海慈医院、401医院、第八人民医院;专科医院:市妇幼保健卫生中心、市传染病医院、青岛阜外医院、青岛眼科医院、市肿瘤医院、市胸科医院、青岛思达心血管医院、青岛市骨伤科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青岛内分泌糖尿病医院;设有儿科病房的二级综合医院: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城阳区人民医院、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开发区第二人民医院。
新生儿三个月内应参保
据介绍,本市城镇户籍新生儿在出生三个月内可即时参保缴费,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先行垫付的医疗费在参保后可按规定报销;超过三个月参保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对滞后参保、中断参保的人员,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参保缴费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滞后参保和中断参保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转入本市的学生儿童,以落户、转学或借读日作为符合参保条件的起始时间,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规定待遇,也就是新转入本市的人员,缴费时不用补缴往年的医保费用。
大额医疗补助最高20万
参保的少年儿童,还可享受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及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待遇。此外,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7.2万元。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13年12月1日起,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范围内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按照90%的比例支付,每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