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初的晚上,胶州普降大雨,赵某骑车回家路过一处水坑时不小心摔倒,这一摔让他当场昏迷,送到医院时已经成了植物人,半年后赵某过世了。家属将道路市政工程部门起诉至法院,可市政部门认为,当时赵某是酒后骑车,出现事故他应当自己担责任。
遭遇 摔成一级伤残
事发时赵某59岁,是胶州人。去年3月初的一天骑着电动车往家走,当天胶州下着大雨,据赵某家属介绍,一些坑洼路面全都被填满了水,导致很难看清具体路况。当赵某走到胶州福州北路实验高中路口北侧10米处时,不小心骑到一个水坑中,由于没掌握好平衡一下子摔倒在地,据周围目击者称,当时赵某就昏迷了过去。
事发后周围市民立即拨打了110和120,赵某被送到附近的医院救治。经医院初步诊断,赵某颅脑重度损伤,同时还伴有其他软组织伤。经鉴定,赵某的颅脑损伤为一级伤残。赵某在医院住了15天,这期间他变成了植物人。据家属介绍,由于无钱医治,家属只能带着赵某出院,回家半年后赵某去世。家属认为,事发路段路况较差,市政工程部门疏于管理,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 怀疑酒后出事
市政工程部门认为,事发地点是赵某回家的必经之路,赵某应当对路段的情况十分熟悉。另外事故当天下着大雨,事发时赵某是醉酒状态,因此才不慎摔倒致伤亡,赵某的意外是天灾人祸,市政工程部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时,市政工程部门出具派出所的出警记录,上面载明 “到现场后经询问该男子叫赵某,是醉酒后自行倒在地上,民警当时已联系120将赵某拉至医院救治。”不过赵某家属对这份出警记录提出质疑,家属认为赵某摔倒在地,当时已经昏迷,民警无法“现场询问”,另外是否达到醉酒的标准应该由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才能确认。赵某的家属也提交了一份出警记录,写着“我所于2012年3月份出具的关于躺在地上的 ‘报案记录’有笔误,现作废,以此‘报案记录’为准。 ”
判决 市政担责三成
法院一审认为,按照相关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赵某出事的地点属于公共通行道路,而且事发路段属于该市政工程部门管理,作为管理部门有保障路面通行畅通的义务,在该路面出现坑洼不平时应及时修补。由于修补不及时,导致赵某骑车摔倒,并最终导致其死亡,市政工程部门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赵某是酒后骑车。法院也认为,赵某居住在出事地点附近,应当比较熟悉周围路况,事故中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
经法院一审判决,市政工程部门承担30%的责任,赔偿赵某家属共计1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赵某家属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记者从市中院获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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