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场看守不少于48小时
《办法》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实际,修建航空护林飞机临时停机坪和取水点,并做好相关的航空护林配套工作。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按规定标准配备交通、通讯工具和扑火机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森林防火期内集中食宿,进行常规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护林员,专门负责巡护森林、报告火情、制止违规野外用火,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森林发生火灾并扑灭后,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安排足够的人员看守,确保不发生余火复燃现象。火场看守时间一般不少于48小时,经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森林边缘禁止吸烟野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森林防火实际,划定森林防火区,并设立明显的边界标志。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气象部门应当制作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开展森林火情卫星遥感监测工作。同时,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禁止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禁止投放空中移动火源;禁止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一旦出现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