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南区法院依法决定对持刀砍人的精神病患者张刚(化名)施行强制医疗,这是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第一起强制医疗案。
张刚,1982年出生,青岛籍人,有多年的精神病史。2012年12月6日张刚应聘到青岛市一小餐馆干服务员,同事们没有发现其有异常举动,只是偶尔看见他的手会发抖。12月17日上午9点钟,张刚突然倒地开始抽风,休息到11点才恢复过来。19日晚8点左右,张刚在吃客人剩下的一碟儿花生米,同事提醒他工作时间不准吃饭,张刚与同事吵起来,随后他冲出餐馆跑回家中,拿出菜刀想回去报复同事。但下楼后张刚的意识开始模糊起来,失控的他挥舞菜刀见人便砍,致使4位过路群众接连被砍伤,身体多处出现皮肤裂伤和骨折。
经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刚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案发前因刺激因素产生怨恨、报复心理,但在实施作案途中出现精神运动型癫痫发作,意识不清,导致砍伤数名无辜行人。其作案目的及动机为病理性,案发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丧失。判定张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予以强制医疗。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强制医疗申请书。
市南区检察院了解到此案4名被害人均为外地来青务工人员,生活困难,决定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为他们每人发放了3000元救助金。(戴谦 郭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