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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意外险明年元旦起实施 猝死明确不再理赔

来源:青岛早报-- 2013-12-03 06:03:41 字号:TT

新版意外险 猝死不赔了

    银行、保险公司有时在推广业务时为了拉拢新客户会附赠几个月的意外险,保障金额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但从明年元旦开始,无论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可能不再给客户随便赠送意外险了。因为新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实施,赔偿范围大幅度扩大,意外险成本水涨船高,保费也可能随之上涨。

    关注一:

    硬币大小瘢痕可赔付

    《新标准》改变了原标准以肢体残疾、关节功能丧失为主的情况,增加了神经和烧伤残疾,扩大了胸腹脏器损伤、智力障碍等残疾范围。赔偿从原来的7级伤残扩大到了10级伤残,也就是说,若投保人意外摔断了胸部的两根肋骨、或者两个以上的脚指头,或者脸部有硬币大小瘢痕,都可以得到赔付。

    “在以前,以面部瘢痕为例,要达到24平方厘米才够得上赔付标准。”新华人寿青岛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张小鹰告诉记者。此外,在目前公示的《一年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征求意见稿》将此前行业惯例中十几项免除责任精减为7项,如“牙齿整形”、“美容手术”、“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等出现意外事故均不再纳入责任免除范围。

    关注二:

    猝死明确不理赔

    猝死意外到底赔不赔?这一直是保险理赔中的“灰色地带”。目前公示的《一年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征求意见稿》中将猝死列为除外责任,这意味着猝死在意外中被明确为除外责任。

    《新标准》在“责任免除”一栏除外责任精简为7项,具体包括:“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猝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从事潜水等高风险运动”、“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

    “猝死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就是突发意外死亡,此前意外险产品对于‘猝死’多数是不予以赔付的,只有个别保险公司明确写在条款里。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对‘意外伤害’和‘猝死’的定义。所谓‘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而‘猝死’,则被表述为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表明,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张小鹰表示。

    “保险是看近因原则理赔,比如死亡如果是疾病引起的,那么意外险不赔,而猝死的多数原因是心脑血管疾病。”

    中国人寿个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若被保险人购买的是单纯的意外险,则不能得到赔偿,但一些重大疾病险是可以对猝死理赔的。”

    影响一>>

    意外险保费或将上涨

    投保人受益赔偿范围扩大的同时,也意味着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意外险成本将相对上升,将面临理赔成本上升、盈利空间压缩的挑战。以某保险公司的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为例,同样是以一年为保险期限,10万的保险金额,依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设计的原标准的保费为140元,而按新标准进行设计的保费则上涨至200元。

    记者向平安人寿、信诚人寿等多家保险公司咨询时发现,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仍然按照原标准来收取意外险保费,并没有对费率表进行调整,他们至今也未收到上级公司下达该文件。按照该文件精神,今后的确需要对费率表进行调整,消费者要支出的保费可能会有所上涨,但不会对整体造成多少影响。毕竟目前保险行业市场竞争激烈,保费大幅上涨的可能性很小,而且意外险是一个廉价的小险种,总体对投保客户的影响不大。

    影响二>>

    意外险“赠品”将减少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意外险因为价格低廉而成为商业保险中最亲民的险种,以前10万元保额一年期意外险保费一般在100多元,最便宜的一周短期意外险,保费从几元到十几元不等,在一些网络平台,意外险可以按天买,甚至有的只要1元钱/天。

    正因为意外险的廉价,有些银行、保险公司甚至旅行社经常把意外险作为“赠品”招揽顾客。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新标准扩大了伤残范围,无疑会推高保险公司的理赔成本,今后保险公司可能不会再免费赠送意外险了,而银行或旅行社把意外险作为“赠品”送出时,或许也要考虑其成本。这意味着,今后意外险“赠品”将越来越少。

    说法

    猝死不赔算不算霸王条款

    关于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赔付范围争议一直非常大,也经常发生一些理赔纠纷。此次《新标准》将猝死列入到了免责就引起一些投保人的不理解。“造成纠纷的原因,主要是普通老百姓理解的‘意外’与意外险合同中的‘意外’有明显出入。很多人认为的意外就是意料之外的意思,猝死是不能事先想到的,因此意外险应该赔偿。”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昭鹏这样说,“保险合同中对意外有另一番解释。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所致,是指外来的、剧烈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构成该合同的保险事故。所谓‘外来’,是指伤害纯系由被保险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击、蛇咬、煤气中毒等等。如果伤害由自身疾病而起则不属意外事故。因此,猝死的发生是由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导致,通常是得不到赔偿的。因此,也不算是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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