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俩越南媳妇获刑 黑车司机被判缓刑
来源:大众网-- 2014-01-04 08:03:04 字号:TT
有人要卖孩子,越南“媳妇”薛某帮人介绍买家后获利2000元。在尝到甜头后,薛某及其同居男友龙某负责寻找“卖家”,而其越南老乡钱某负责寻找“买家”。警方根据群众举报调查钱某,最终将计就计赶赴沂水将等待交易的薛某、龙某以及他们雇来的黑车司机王某全部抓获。到2012年7月案发时,薛某共拐卖儿童四名,获利10500元。1月3日,记者从青岛市中院获悉,薛某因犯拐卖儿童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余几名被告人也均获刑。
举报越南媳妇涉嫌拐卖儿童
钱某是越南人,据其陈述,5年前被骗至青岛,并和黄岛区理务关镇某村一村民登记结婚。2012年7月初,有村民拨打110报警电话称,钱某涉嫌拐卖儿童。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着手调查。经询问,钱某承认曾经两次参与拐卖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我只是帮忙牵线搭桥,周围有些夫妻不能生育,我就帮人家联系下。”她表示,这些被拐卖的孩子都是由远在临沂的越南老乡薛某提供的。
当晚,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期间,薛某给钱某打来电话表示又有一个婴儿要卖,让钱某寻找买主。经做工作,钱某同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薛某等其他犯罪嫌疑人。很快,钱某谎称已经找到买主,并和薛某约定2012年7月6日下午到临沂市沂水县汽车站附近交易。当天下午,公安机关赶赴约定地点,在沂水县汽车站一举将正在等待交易的薛某、龙某、王某抓获归案。
供述同居男友帮忙联系卖家
记者了解到,龙某是薛某的同居男友,而王某则是二人雇来的一名黑车司机。到案后,薛某等人对其罪行供认不讳。薛某表示,2010年初,一个叫“玲玲”的女孩说想把自己刚出生的孩子卖掉,让其帮忙联系买主。后来,薛某通过周围的亲戚朋友,联系到一名男子,并以2.2万元的价格将这个婴儿卖掉。事后,“玲玲”给了其2000元的“辛苦费”作为报答。
尝到甜头后,薛某便和同居男友龙某有意识地搜集此类信息,尝试做此类“生意”。2012年5月的一天,一张姓妇女找到薛某,称有一名一个月大的女儿想送人,要点“抚养费”。随即,薛某便打电话找到远在黄岛的越南老乡钱某,让其帮忙联系买主。几天后,钱某回话称,身边有一位姓樊的人正想领养一个孩子。双方约定了价格后,薛某和其同居男友龙某赶往诸城市的一个加油站附近交易。事后,薛某拿到1000元好处费。
仅10多天后 ,在得知隔壁村有村民刚生了一名女婴,并想卖掉后,薛某和龙某联系到钱某。很快,钱某联系到另外一对不孕的夫妇,并商定以2.6万元的价格成交。事成后,薛某将得到的9000元辛苦费分给钱某1500元。
判刑薛某获刑15年处罚金10万
2012年7月初,又有人因要卖孩子联系到薛某。此时,薛某对于钱某已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消息毫不知情,就给钱某打电话。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始的一幕。
据王某供述,事发当天,薛某给其打电话要借车用。王某称,他知道薛某是为了拐卖婴儿租车用,因想以后跟着对方一起干,所以王某便同意开车出动和其一起去,没想到第一次就被警方抓获。
薛某等4人随后被以拐卖儿童罪提起公诉,经市中院审理查明,薛某、龙某、钱某、王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婴儿,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共同犯罪中,薛某参与拐卖儿童四名,龙某参与拐卖3名,钱某参与拐卖2名,王某参与拐卖1名。法院认为,薛某、钱某、龙某均是主犯,应该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在其所参与的一起拐卖儿童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市中院近日一审判处薛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龙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钱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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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最高可判死
根据我国刑法,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其中,“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拐骗、绑架是指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或者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收买指在出卖之前支付钱物,购买儿童;贩卖是指将已控制在手中的儿童转卖给他人;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负责藏匿、看管、转换车船等中间转运。
刑法规定,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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